正文 “常回家看看”隻是看看而已(1 / 2)

“常回家看看”隻是看看而已

商界論壇

作者:李兆陽

摘要:“常回家看看”入駐《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傳統來看,本來兒女們看望老人這種精神贍養是道德調整的範圍,可是被強製進入到了法律當中,成為法律調整的範圍,這一舉動不會取得預期的效果,因為人都是自利、理性的,當立法者在決定規則,創立規則思維時,必須考慮現實的人性傾向。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法經濟學

2013年7月,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獲通過,其中第18條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一規定被大家通俗地理解為:“常回家看看”。從傳統來看,本來兒女們看望老人這種精神贍養是道德調整的範圍,可是被強製進入到了法律當中,成為法律調整的範圍,這一舉動真的會取得預期的效果嗎?孩子們會經常回家嗎?

一、“常回家看看”法經濟學分析

不見得,因為任何行為的選擇都有相應的成本與效益。從宏觀角度講,乍一看,“常回家看看”入法,由法律來強製保證,那麼“不常回家看看”的成本提高了(不是道德的自責與譴責而是法律的製裁),價格提高了,那麼買“不常回家看看”的人就少了,買“常回家看看”的人就多了,其實,不然。雖然“常回家看看”入法,但是因“不常回家看看”的訴訟少之又少,即使對薄公堂,大部分被告也會選擇不出庭,法院最多判決被告履行“常回家看看”的義務,而被告也不會有什麼大的損失,再由於法院判決的難執行性(法院不會派專門人員和被告一同去其父母家看看吧?即使有,看多長時間?說多少話?隻看不說話行不行?如果有人不願回家看老人,法律逼著他回家,即使回家見了老人,但給老人臉色看,或吵罵一頓,反倒增加了老人的不幸福感。),被告完全可以無所作為,繼續保持原有的生活狀態。所以,仔細分析,其實“常回家看看”入法得到的強製性保證與難以執行基本抵消,成本、價格幾乎不會發生大的變動,進而,“常回家看看”的銷售量幾乎不會發生變化,即原來“不常回家看看”的孩子還是會“不常回家看看”。從微觀角度講,兒女們回家也有其精細的成本效益考量。第一,成本。“常回家看看”需要你有時間、精力、交通工具等等。首先,一般需要常回家看看的兒女們都是在外地,那麼在外地回來,就需要時間,要有時間就需要請假或者等到節假日,請假的話,因為是要經常回家,必須要經常請假,而這是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所不允許的,如果嚴重的話還可能把工作丟掉,而那些成為了房奴、孩奴和車奴的白領,一旦丟了工作,哪怕僅僅是幾個月,月供就斷流了,那將是不可堪負的成本。其次,你需要有精力。在外地工作,你需要搞好各種人際關係,下班後的大部分時間會放在人脈的培養方麵,即使不放在這方麵,你還可能麵臨加班、照顧孩子、買衣服、副業、出差等等事情,讓有限的精力幾乎精疲力盡,如果這時再經常跑到遠離自己住所的父母那,更是不堪重負。最後,你需要交通工具。如果你經常回家的話,交通費也是不小的一筆,如果自己沒車,又在節假日,實在是一票難求,即使自己有車,還要麵臨油費、高速費、堵車的風險、長期駕駛出車禍的風險,即使見到了父母,也不一定會高興。而“不常回家看看”的成本就是不會零距離的接觸父母,作出擁抱等親密的動作,而這種成本是我們可以忍受的。第二,效益。如果常回家看看,除了父母心情會愉悅,兒女們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帶來心理的安慰之外,幾乎沒什麼別的效益了。所以,基於人的理性、自利的本性,當然都會做出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