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法律保護研究(1 / 2)

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法律保護研究

商界論壇

作者:李月娟

摘要:民族傳統體育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民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出現了困境,保護民間傳統體育成為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盡管國家已經加大對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力度,但是依然存在著一些疏漏,本研究主要在分析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法律保護上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其法律保護不足的幾點意見。

關鍵詞: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法律保護

1.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可知,非物質文化遺產共包含六種類型,而傳統體育屬於其一。因此,在本研究中我們將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角度展開研究,在研究中我們認為傳統體育就是在民間產生和發展,並為民眾所享用和傳承的體育運動,同時在很長一段時間的傳承與發展中得到了當地人民的喜愛,為當地人民的生活帶來了改變,成為當地人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江西省賽龍舟、羅漢燈、萍鄉和南豐的儺舞、鉛山縣的板凳龍、婺源的舞龍、永新的盾牌舞等民間傳統體育項目從產生發展到現在,一直被當地的老百姓傳承,並且深受當地人民的喜愛,已經成為江西民眾健身娛樂的重要體育項目,同時,豐富了他們的文化生活,並早已成為他們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

2.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麵臨的法律困境

在國際上,一般是以“公約”、“條例”等方式來呼籲各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是說現在還未製定出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麵的正規法律;在我國,2011年2月頒布了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國家開始從法律的角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江西省,2007年,江西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這是江西省在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所作的努力,體現了我們響應國家及政府要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決心,但是從條文內容來看,法律保護機製還不夠具體,尤其是在關於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中的規定還不夠清晰,隻能對其進行宏觀指導,實際操作性不強。

2.1上下位階法律條文銜接不當

上位法一般是從宏觀的角度提出意見,而下位法則需要結合實際,將其具體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江西省應根據國家這一規定,對於具體如何保護民間傳統體育,如何加強宣傳,如何提升民眾的保護意識等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從江西省關於傳統體育的法律保護中,我們發現下位法並未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在下位法中並未將上位法內容加以貫徹並具體化,例如江西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並未具體體現如何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進行保護。

2.2各位階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

法律內容具有原則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征,而法律位階之下的法規,需要以法律為依據,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將法律中原本較為抽象的條文進行具體化,使之成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範,但是,從江西省各地方法規來看,並未實現對《非物質文化保護法》規定的具體化,依然處於一種照抄照搬的狀態。從江西省政府辦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出,並未具體規定如何通過財政支持來保護民間傳統體育的傳承與發展,也未具體規定如何展開江西省某一特定民間傳統體育的品牌創造方式和具體的宣傳方法,對於不同部門的具體職責也未進行清晰定位,以至於江西省民間體育保護工作仍處於一紙空文的狀態中,並未真正落實。

2.3未將公法和私法進行有機結合

民間傳統體育保護,不能單純依靠私法進行解決,應充分發揮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作用,在保護民間傳統體育的過程中,公法既可以明確行政機關各部門的職責,也可以用法律來懲罰破壞民間傳統體育的行為。這兩種保護各有側重,相輔相成,兩種手段應當是相互結合。因此,在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法律保護體係中,私法保護不能將公法保護所取代,公法保護被私法保護所取代。但是,現實生活中,對江西省民間傳統體育的法律保護,仍然處於公法和私法各自為營的狀態,並沒有實現二者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