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考慮損傷參與度?
商界論壇
作者:陳柳青
作者簡介:陳柳青(1987.3-),女,漢族,江蘇武進,審判員,碩士研究生,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案情】
惲某持證駕駛小型轎車與李某持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時發生碰撞,致李某受傷。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惲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後李某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其頸椎中央管綜合症、C5/6椎間盤突出診斷明確,其中頸椎中央管綜合症係本次車禍直接所致,與車禍存在完全因果關係,另其頸部因遭受車禍暴力,在原有頸椎退變的基礎上導致頸椎間盤突出的發生或加重頸椎間盤突出的程度和臨床表現;本次傷殘評定的依據是頸部功能障礙,其頸部功能障礙係頸中央管綜合症及頸椎間盤突出行植骨融合內固定術後遺留;在傷殘成因中,車禍外傷為主要因素,交通事故的損傷參與度可考慮為75%。惲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人保常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最高限額為300000元並附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後當事人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起訴來院,要求惲某及人保常州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1383元。
惲某辯稱,由法院依法判決。
人保常州公司辯稱,因鑒定意見書中認定交通事故的損傷參與度為75%,故要求在計算殘疾賠償金及三期費用時計算參與度係數。
【審理】
一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受害人自身健康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是否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情形?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是造成李某身體傷害的直接性、支配性原因,原告李某頸椎中央管綜合症、C5/6椎間盤突出診斷明確,其中頸椎中央管綜合症係本次車禍直接所致,與車禍存在完全因果關係,另其頸部因遭受車禍暴力,在原有頸椎退變的基礎上導致頸椎間盤突出的發生或加重頸椎間盤突出的程度和臨床表現,但這並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與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故對人保常州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宣判後,人保常州公司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中在計算殘疾賠償金等是否應當扣減,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李某的舊疾非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其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一審法院已經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作了判決,故不能再因李某的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一定關聯而再自負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對此處理並無不當,並據此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損傷參與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法醫學上的概念,是采用醫學技術的方法確定致害因素與受害人身體素質、原有病、殘狀況以及醫療過錯程度等之間的比例關係。
交通事故中損傷參與度的討論前提是在承認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之下,繼而討論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的問題,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經確定,需要界定的是權利受侵害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