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物權法的平衡保護原則
商界論壇
作者:李晨滋
作者簡介:李晨滋,沈陽師範大學國際商學院,法學(國際經濟法方向)專業。
摘要:物權法的首要保護原則是平衡保護原則,這一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以及法律存在的意義。平衡保護原則是我國物權領域保護的基本原則,它是物權法的精髓,體現了我國法律體係的基本特色。物權法的平衡保護原則對於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以及公民權利的保護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關鍵詞:物權法;平衡原則;製度建設
平衡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進行了多次討論,關於否定憲法基本精神的爭論使得物權法的平衡保護原則存在較大的分歧,受到了社會各個領域的普遍重視。對物權法平等保護原則的探討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特點和規律。平等保護原則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製下的基本原則,它維護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根基。我國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與西方私有財產保護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體現了我國經濟社會的本質,具有中國社會的基本特色。
一、平等保護原則的內涵
平等保護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繼承了民法的這一基本原則,是民法原則的物權法中的具體體現。這一平等原則是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的調整。經濟社會中的每一個主體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他們的財產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一基本原則不受性別、種族、身份等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體現在以下方麵:
(一)法律地位之平等
所謂法律地位之平等是指市場主體在經濟社會中的法律地位,這一法律地位決定了權利主體的財產能夠獲得怎樣的保護。平等的法律地位決定了物權法在保護財產時也充分地尊重平等性之一根本原則。同時,個人財產與集體財產和國家財產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受到法律和政策公平對待,通過平等原則來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例如,物權法中規定,我國經濟的總體製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我國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說,市場中的主體都是平等的,作為公權力的政府也不例外。國外主體進入市場同樣需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運行,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二)適用規則之平等
所謂規則的平等性,是在製定物權有關法律規範時,要將平等原則貫徹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去,隻有這樣才能實現平等保護。市場經濟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條文為依據,即所有人適應一個法律條文體係。這體現了物權法在同一性。無論什麼社會主體,都需要遵守這一法律,都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從我國物權法的操作層麵來看,我國物權法主要還是為了規範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的行為。我國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行為,在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對個人合法財產造成影響。因此,我們必須製定統一的法律體係,不能讓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二、平等保護原則的實施
(一)規範公權力運行
公權力處於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往往與個人權益產生衝突,因此我們必須明確的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的範圍,製約公權力的運行,限製公權力濫用。政府在征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土地時要進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說明,符合社會公眾利益才能實施該向政府行為。通過這種方式來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公民合法財產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較模糊,界定難度比較大。公共利益範圍寬泛,內容多樣,層次複雜,因此很難一一列出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形態,隻能通過描述特征的方式來進行規定。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觀察和總結,我們整理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如果付出社會代價較大,則是不合理的,不能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社會廣泛收益性,這裏不是社會特定群體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補償性。這種物權的轉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獲得,因此必須是失去的一方獲得公平的補償。最後,公開的參與性。這是我們一切公權力運行的基本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