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生民以正為邪,以邪為正,謾罵法官,如此之人,身沒之後,考入酆都,七祖九先鹹蒙其禍,己身見在必多殃咎。如佩籙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罰。
諸生民,經文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二年。
諸生民茹葷飲酒對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心不至誠者,徒二年。
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鬥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減壽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九祖鹹殃,身謝之後,淪沒陰司,萬劫不原。法官道士,見滅其身。
諸生民建齋醮反不至誠者,徒三年。
諸生民恃勢毀壞寺觀,毀僧罵道,侵害良民者,臧壽。已甚者,滅身,殃及七祖。
諸生民將經書文字秘訣符篆入穢汙之處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咒詛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嗬風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以灶下火燒香。對北小遺,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幹杞典神鬼,徒三年。
諸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秘法,而盜視靈文者,徒三年。
諸生民不行正法,於家內盜藏秘法者,徒二年。
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親,不友兄弟,不信師友,不睦夫婦,不恤貧窮及憎淩辱者,徒七年。甚者,滅身。”
芷翎仙子玉蘭道:“此等下界之民也同樣受此法律嗎?還是天人所尊重呢?守屍神和吊喪神,此也有嗎?”
真王道:“凡‘生民’律法,天人,神人,下界人民共同尊之,有違法者,同罪可考。而守屍神和吊喪神,各有法律同樣。
諸守屍神妄亂脅迫亡人,乞覓財物,及妄受生人祭享之類,並針決,流三千裏。餘準土地正神律同管。
諸守屍神安妄亂轉動生民死骨以左為右以右為左之類令生人不安者處斬。
諸守棺柩神準守屍神律
吊喪神
諸吊喪神承受勑命,或陰水二司引進取生民,而錯入人家者,處斬。
諸吊喪神承受指揮而妄亂出入者,處斬。其餘犯罪,並準正神律。”
張玄楚問道:“師尊,廁神是怎麼回事,還有邪神為什麼讓它們在。”
真王道:“諸廁神,民間修茸而不統轄部下神吏轉入他處,伺修葺畢日,方得歸位,違者針決。傷人者,分形。
諸廁神妄亂禁斷生人不令語者,處斬。
諸廁神犯罪,準土地灶神律。
諸倉神庫神,準正神律。
而所謂的邪神,並不是真實的魔邪,而是修煉仙道邪法,但也是正法之源,不是魔也,也不做惡,不為正神,配為邪神,作用同樣管理人間,與人間之人除也惡事,或分庭分法等。比如人間一個文明到了最後關頭,世間混亂不堪,無主處理,天界派出正神下凡管理,與此同時邪神同樣下世幫助。
又如世間人帝不仁,百姓怨聲載道,苦不堪言,災難重重,官員皇帝胡作非為,不尊天地,不查民情,不愛民心,此時天帝派遣邪神惡神,以惡製惡,重製國家。而惡神邪神下界,往往伴隨善神同往。
而諸邪神惡神,同為法律法規,不得亂作亂為,仙界法律不容半點情麵。
諸邪神妄血食於生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者,處斬。
諸邪神妄據人家宅宇者,分形。
諸邪神妄入人家作禍者,分形。
諸邪神盜據民間廟宇一椽一瓦,並處斬。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物色一文已上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人家坐席及香火者,處斬。
諸邪神妄受民間詞理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禱祀者,分形。
諸邪神妄受民間頂首及拜者,處斬。
諸邪神病禍於人傷人命者,分形。
諸邪神妄置衙儀出入者,處斬。
諸邪神妄置牢獄攝生人魂魄者,分形。
諸邪神扣人門戶者,處斬。
諸邪神空中虛聲喚人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往走民間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淫人男女者,分形。
諸邪神妄引人家雞犬者,處斬。
諸邪神妄入人家令生人夢寐者,處斬。
諸邪神抗拒正法者,分形。
諸邪神為禍於民,被人申訴,為神吏擒縛至行司,或法壇而不具實告者,處斬。
諸邪神高聲應對者,分形。
諸邪神非是著人男女,狂言叫噪者,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