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3章 彗星(八)(2 / 2)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撤銷禾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969號民事判決和本院民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發回禾縣人民法院重審。

8、在上級法院具有明顯傾向性和壓力之下,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與初審時的證據完全相同,卻做出了與當初完全相反的判決。

9、母親把整套證據、材料又重新提供給中級人民法院,還加上了她單位的新證明。在法庭上,她聘請的律師清楚分析事實,充分證明房屋買賣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之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民再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書:

維持禾縣人民法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第三部分:單位和個人證明母親應享受優先購買權

1、單位做出的沒有給其安排住房的證明。

2、石材廠家屬院職工的分別證明。

3、母親單位退休職工的親筆簽名信。希望領導增加魄力和決心,抓緊解決本單位退休職工的住房問題,保護其購買自住二十年195號房的合法權益,使其同大家一樣在這次房改中買到自住房。

4、建委副主任、房管處經理關於調查組調查後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吳線裁決為買賣房屋無效的調查筆錄。

5、石材廠時任廠長李力關於執行縣長辦公會精神,堅決拒絕吳線無理要求的證明。

6、李力確認證明屬實調查筆錄

7、建材局副局長做出的證明:公房屬國有資產,不經批準不能出售,就是批準了也應該誰居住誰購買。我給原石材廠廠長李力打電話,通知他所收房款應馬上退回,並要做吳線同誌的工作退回房款。因申已辦了房屋確權手續,經貿局已無力解決。

8、縣長、市委領導分別就此事做出的批示。

9、母親單位和退休職工分別做的母親生前住房和購房情況證明。

第四部分:證明自己為烈屬,東亮是烈士獨生子

向廠裏遞交的“補充材料”中,明確表明附上了烈屬證、部隊報告犧牲消息的信件和烈士照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等一係列原件。

第五部分:曆次出庭所做的申訴狀、答辯狀,加起來多達百頁。

翻看過程中,東亮的手和心都在顫抖:母親安靜地住在分配給自家的住房中,卻不料禍從隔壁出。這麼多的證據、如此明確的事實卻輸了官司,最終落得住房丟失、財產反侵他人權、被人從住房內扔出來、血如湧泉瞬間而亡的悲慘下場。而奪了他人住房的吳線呢?一處處的小樓蓋起來,四四方方的地方壘起來,石材廠的家屬大院就有一半兒成了他的私人財產。至今不但逍遙法外,還被法律嚴密保護著……

哪裏有公平、又該去哪裏講理法?東亮越看越氣惱,越發悔恨自己回來得太晚,沒能幫上母親,甚至在母親最困難的時候也沒能給老人家一點兒安慰!

東亮把材料裝回包裏,心情無比沉重:現如今的人為什麼如此不堪?我們天天在觀測、在計算、在精心防範彗星撞地球,目的就是要保護人類。難道我要保護的就是這樣的人嗎?

東亮仰身長歎:就在幾天前還感覺無比充實,以為自己擁有家庭、事業、親情、友情,還有美好未來等等很多、很多。可是轉眼間母親去世,除了一個旅行包,再也沒有了與父母以及自身成長環境的連係;和妻子任坤雖說感情基礎很好,但因長期分居,兩人都三十多了還沒要上孩子。這次回來,本想好好和她甜蜜一段,誰知又被中子星的爆炸打亂了。假如地球就此毀滅,作為丈夫,我該不該後悔呢?還有我曾經視如生命的事業,它真的有那麼重要嗎?我為它犧牲了陪伴母親、妻子和嶽母的時光,在這裏又處於被人妒忌與嘲諷之中,這一切到底值不值啊?

東亮胸中脹滿但悶氣卻無處發泄,眼眶憋得酸痛。外麵人來人往自己又不便出去。就算還有二十六天的時間,這種活法豈不是太窩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