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黨規黨法由“軟”變“硬”(1 / 1)

黨規黨法由“軟”變“硬”

特別策劃

作者:金國坤

黨有黨規,國有國法。長期以來,人們一講到法,就想到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將黨規視為法,最多稱之為“軟法”。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突破了傳統意義上“法”的範疇,將黨內法規納入依法治國之“法”的視野中,黨法也是法。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法治國要求依法治黨,擁有8600多萬黨員的執政黨紀律問題,關乎人心向背和國家民族命運。在我國,法律是對公民的底線要求,黨規黨法則是對黨員的基本要求。對於黨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而言,既要帶頭遵守法律,也要自覺在黨規黨法範圍內活動,不能用對於普通公民的要求對待黨員幹部,更不能成為享有法外特權的特殊公民。有些對普通公民沒有明令禁止的行為,由道德規範約束,但對於黨員幹部來說,如果這些行為有損於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損於執政黨的威信,有損於國家主權和社會公平正義,也應依法追究責任。依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不等於黨有法外特權,而是提出了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對普通公民而言,法就是國法;對黨員幹部而言,法不僅是指國法,而且也包括黨法,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超越憲法和國家法律的特權,黨員幹部違反了國法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違反了黨法同樣要受到黨內法規的製裁。在反腐敗行動中,即使沒有觸犯刑律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如果違反黨紀,也要依黨內法規追究責任。如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行為,屬於《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明令禁止的行為,對於黨員幹部而言,是違法行為。現行刑法等相關法律雖並未對“與他人通奸”作出禁止性規定,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明確規定,中紀委在通報官員的調查處理結果時,多次采用“與他人通奸”的表述,就表明這是違反黨法的行為。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加強黨內法規製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製定體製機製,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去年11月頒布的《中央黨內法規製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提出“抓緊製定和修訂一批重要黨內法規,力爭經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蓋黨的建設和黨的工作主要領域、適應管黨治黨需要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框架”。在十八屆中紀委四次全會上,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提出了黨內法規製度體係的建設“時間表”:確保到建黨100周年也就是2021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

(作者為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法學部主任、教授)

責編/譚峰 美編/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