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行法治不容許黨內存有“真空地帶”
特別策劃
作者:方世榮
【摘要】 在總體上,四中全會《決定》對各級領導幹部明確提出了“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基本要求。為保障對領導幹部的這些基本要求得以具體落實,四中全會《決定》從各方麵規定了一係列重要措施和機製,與以往相比,更為係統並具有操作性,在機製創新上也填補了一些空白。
【關鍵詞】領導幹部 法治思維 依法行政 【中圖分類號】D902 【文獻標識碼】A
提高領導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從現實來看,領導幹部未能依法辦事的原因比較複雜,但其中的深層原因之一,是一些領導幹部本身缺乏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他們在長期的工作中,有的已形成了一些傳統的、非法治的思維習慣,如認為法律礙手礙腳不如自己的個人經驗管用。因而時常產生在本單位突出個人威權地位的思維、打法律擦邊球的思維、鑽法律空子的思維、搞形象工程應對檢查的思維,甚至還有存在違法不一定被發現、發現了也可設法化解的僥幸心理等,因而必然會采取各種不合法的方式處理工作事務。
改變舊的思維定勢和方式,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至少需要從兩個方麵來加以落實。一是加強領導幹部對法律知識的學習,進行較係統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的教育培訓,如公權力受法律約束的思維,能掌握和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法律授權、自由裁量的比例、信賴利益保護、公開公平公正等重要原則等;二是領導決策層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或谘詢機構來發揮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麵深化改革重大問題的決定》已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製度”,以開展對決策和管理的法律谘詢、合法性審查和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並在此過程中,通過宣傳法律專業知識、釋明法理、警示違法後果、抵拒非法處理等方式,來幫助領導幹部提高法律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
運用黨內法規從嚴治黨,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決定》提出,黨內法規體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組成部分,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決定》指出:“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這是一個體現中國國情、落實依法治國的新論斷,也是黨依法執政的一項機製創新。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掌控位居各種領導崗位的黨員幹部是執政的重要內容,黨管幹部也是我國組織人事管理的重要原則。黨通過自身更為嚴格的黨內行為規範來促使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將對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產生重大效果。從嚴治黨的要求使黨內法規對領導幹部的行為規範嚴於國家法律,高於對普通公民的要求。在此機製下,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法律的同時必然也違反黨內法規,由此要同時追究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的雙重違法違紀責任。甚至在違反國家法律但情節輕微(或隻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尚未構成違法)依法免於追究或不具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仍要依黨內法規在黨內追究違紀責任。由此,用黨內法規來強化領導幹部依法辦事是一個更具約束力的重要機製。
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
《決定》明確要求:“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係。”這是一種新的工作目標責任機製,將改變過去許多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隻注重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社會建設等方麵的成效、輕視法治建設成效的政績觀。在這一新的政績衡量引導機製中,法治建設要列為專門的工作責任目標加以考核,從而極大地激勵領導幹部抓法治建設成效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責任心。同時,這一機製還將變革工作實績考核內容的結構,如改變過去隻偏重考核達成經濟建設的結果,不考核達成結果的方式方法是否依法、是否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法來處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