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突出特征與治理機製
域外觀察
作者:姚樹潔
【摘要】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內容的最突出之處,就是中國共產黨建設法治國家的信心,而這種信心的最大特征,就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四中全會的《決定》,可以把它理順為四個方麵:一是為什麼必須依法治國;二是依法治國要達到什麼目標;三是實施依法治國的任務;四是完成這個任務的戰略措施。
【關鍵詞】四中全會 黨的領導 法治國家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決定》符合依法治黨精神
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李東生、蔣潔敏、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楊金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李東生、蔣潔敏、楊金山、王永春、李春城、萬慶良開除黨籍的處分。全會同時公布馬建堂、王作安和毛萬春從中央候補委員遞補為中央委員的消息。
同時,對6名中央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處理,也完全符合“依法治黨”的精神。還有另外兩位中央候補委員,陳川平和張逸陽,在沒有經過完整的黨內法規程序之前,本次會議不作出具體的處理決定。
一次中央全會,開除6名委員的黨籍,另有兩名委員正在接受審查,開創了委員倒台人數的曆史記錄,充分體現了中央反腐的決心。這麼嚴重的腐敗現象,究其根源,就是法治缺失,是黨、政府和法治的關係沒有理順所造成的。
《決定》突出了中國共產黨建設法治國家的信心
筆者解讀了《決定》的內容,覺得最突出之處就是中國共產黨建設法治國家的信心,而這種信心的最大特征,就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換句話說,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法治,有別於其他國家的地方,就在於黨和國家兩個層麵的設計。國家的法律在黨的領導和監督之下得到製定、貫徹和執行,而黨和黨的領導人,也必須接受黨內嚴格的法規體係的製約和監督。
為了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為了夯實中國共產黨長期的領導地位,必須扭轉“人治”駕馭“法治”的格局,健全法治和國家治理機製,才能實現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兩個一百年”目標,也就是在2021年建黨100周年的時候,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在2049年新中國成立100周年的時候,使中國變成一個富強、法治、民主、和諧的世界強國。
《決定》的四個方麵
四中全會的《決定》,可以把它理順為以下四個方麵:一是為什麼必須依法治國;二是依法治國要達到什麼目標;三是實施依法治國的任務;四是完成這個任務的戰略措施。
《決定》先回答了為什麼要依法治國的問題。中國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經進入了中等收入國家的行列,全國正在從一個溫飽型的社會轉向全麵小康的社會。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必將出現許多複雜的社會、經濟、政治、生態、文化和外交等問題。社會矛盾突出,社會不公現象日益凸顯,國內外情況變得越來越複雜,環境汙染嚴重,官員腐敗嚴重,已經嚴重威脅了黨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為了加強黨的統治地位,唯一的出路,就是加強廉政建設,根除腐敗。而根除腐敗的手段就是依法治國,黨內依法治黨,實現真正的人民監督和社會參與。《決定》提出三個依法治國的主要理由。首先,依法治國是為了“積極破解經濟社會發展難題,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其次,依法治國、依法治黨是為了“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其三,依法治國是為了“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