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基於土地的財產權利受到多方威脅,農村社會長期隱匿的矛盾開始顯化,農村糾紛不再隻是農民相互之間的矛盾,農民與村組集體甚至與基層政府的矛盾同時湧現,農民還要麵對陌生的承包大戶或企業,與之進行利益博弈。村域之內的農民間矛盾,農民可以按照傳統的做法選擇調解,或者由宗族長老、或者由村組幹部調解,也可能找鎮司法所調解。而當農民與村組集體、鄉鎮政府發生糾紛,特別是與承租大戶或企業發生糾紛時,他們一時找不到利益相對超脫的個人或組織進行調解,隻能以武力抗爭,或訴諸法律,司法成為農民維護權益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當司法成為“救命稻草”的同時,恰恰也讓司法回歸了其價值本位——權力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
目前益陽農村土地流轉糾紛主要包括無書麵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因經濟利益驅動而毀約的糾紛等類型。農民無論是充當原告還是被告,在親曆一次訴訟後,對司法權威性的認識都有明顯改變,而司法的公信力正是經過一次次公正的判決逐步形成的。由於農村地域的特殊性,判決結果輻射範圍廣、影響大,基層法院設在農村的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慎之又慎,不會偏私。打贏官司的農民,通過訴訟保障了權利,獲取了利益,自然改變了對司法的片麵認識。相反,沒打贏官司的農民,他們也會有自己的收獲,在法官的解釋下,他們了解了法律的規則、清楚了訴訟的程序、知曉了判決的依據和理由。在我們的走訪中,有過敗訴經曆的農民並未否認司法的公信力,他們認為,敗訴無非是三個理由:一是沒有簽訂合同,口頭約定的又找不到證人,拿不出有效證據,以後流轉土地要注意簽合同、找證人和保存證據;二是簽訂合同的時候寫得不明白,打起官司來說不清;三是合同寫明白了,但自己沒有按照合同做,法院隻會按合同判決,不會考慮其他因素。在參與過訴訟的農民心中,司法強調的是事實和證據,判決是公正的,司法的權威不容置疑。
5.土地信托流轉推動了農村基層治理機製改革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廣袤的農村始終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基於當時草尾鎮試點土地流轉引發的一係列矛盾和糾紛,2012年,益陽市委著手探索農村基層治理機製的改革。同年5月,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發布了《關於村級組織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印發了關於村民議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織、運行規則的四個文件,明確提出要構建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機構、村民議事會為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村民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村務監督委員會為監督機構的“四位一體”新型村級民主治理格局。目前,該治理模式已在全市1787個村全麵實施。
“四位一體”新型村級治理模式並沒有改變傳統的“鄉政村治”格局,但是,對村民自治的運行機製有重大創新。“四位一體”村級治理機製最大的特色在於創新性地整合了原有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民主理財小組、黨風督查員等資源和力量,新建立村民議事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為村民參與村級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搭建了平台,暢通了民意表達渠道,有效化解了農村基層矛盾。從形式上看,村級治理機構由原來的村支“兩委”增加到“四位”,架構起“核心領導+議事決策+貫徹執行+監督管理”的運行機製,是對原有村支兩委運行機製的大膽創新,使村民議事和監督常態化,村級自治體係更加完善,職責更為明晰,村級管理更為民主、規範。將有更多的農村精英參與到村級治理中來,民意代表範圍更廣,村民對村級治理的信任度將有較大提升。從實質來看,“四位一體”新型村級治理模式有利於從根本上改變原有“村治”機構的行政化管理傾向,實現了“還權於民”的夢想,村民與自治機構之間將通過更多代表的參與形成協商民主,代表著農村基層治理機製改革的基本方向。就實踐效果來看,一方麵,由於村民議事會的設立,使得長期無法正常運轉的村級決策機構重新活起來,較好地實現了還權賦能、民權民定;另一方麵,由於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設立,改變了民主監督的形式主義傾向,促進了村幹部權力運行的陽光、透明,減少了群眾的質疑,增強了村支兩委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注釋:
①新華網.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_3.htm,2014.10.30.
②論語 顏淵.嶽麓書社.四書五經,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