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地信托流轉對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影響(2 / 3)

2.土地信托流轉挑戰了村組幹部的家長製權威

傳統中國農村,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以農業為基礎的業緣和以熟人為基礎的地緣派係普遍存在,農民聯家為族、聯族為宗、聯宗為村,以農業生產為主要謀生手段,職業結構相對簡單,同質性較強。村落社會畫地為牢,極少與外界發生物質、文化、信息交流,默默無聞地進行著自我循環、自我持續和低度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說,今天的農村,仍然是熟人社會,遠近親疏關係左右著農民的行為選擇,鄉村社會秩序主要依靠倫理道德、傳統習俗、宗法族規等得以維係,情感因素衝淡了理性判斷,親情、友情代替了法律規則,極少涉足現代民主法治。

“人民公社”時期的準軍事化管理中,國家政權直接深入農村最基層,農民的意誌、訴求和個性遭到嚴重壓抑,公社幹部、大隊幹部習慣於在自己的“領地”內我行我素和命令他人,甚至生產隊長的權力都不可小覷,普通農民也習慣於服從幹部意誌,聽從幹部指令。直到鄉鎮村治格局形成二十多年後的今天,不少農村幹部仍然按照人民公社體製下的行政命令方式管理農村,“村官”的家長製作風仍然明顯,“一言堂”被視作村幹部權威的體現,不少農民也仍然默認其工作方式。

由於國家法律和政策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設置了較多的條件,村委會不得不先行征求承包人意見,由此,農民有機會坐到會議室與村組幹部平等協商,村組幹部也不得不放下“架子”耐心地做群眾工作,加強與村民的溝通和交流,以村域發展和共同致富之大義,說服農民流轉土地。一旦村組幹部啟用家長製權威,搞“一言堂”,不征得承包人同意擅自做主流轉土地,當承租人進入村域後,很可能由於村民的阻擾而無法耕種土地,作為流轉中介人的村組幹部或集體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在一次次與村民的協商中,村組幹部的家長製作風一點點消散,村民的民主觀念一點點積累,加上逐漸規範化的村級民主選舉,逐步落實的村民議事權,日益嚴格的村務監督製度,村組幹部的民主觀念慢慢形成,家長製作風漸漸消退。

3.土地信托流轉倒逼了基層政府的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行使行政權力,並對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筆者的走訪中,幾乎所有鄉鎮幹部都認為當前基層依法行政麵臨的最大難題是鄉鎮政府和各站所承擔了太多的責任與義務,而法律授權明顯不足,職權與職責不對稱,不可能真正實現完整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很多行為都隻能依上級的決定或命令而為,甚至有些決定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在我國龐大的法律法規體係中,鄉鎮政府權力的合法性來源主要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其兜底條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這正是多年以來人們形容的“下麵一根針,上麵千根線”的法理基礎,也是鄉鎮依法行政最難克服的障礙。

在農村土地流轉初期,為遏止土地拋荒,縣級政府或農村部門往往對鄉鎮下達流轉指標,鄉鎮政府則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將指標分解到各村,要求村委會推進流轉,當一度有效的行政指令觸及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時,村組幹部站到了風口浪尖,農村各種矛盾被激化,鄉鎮不得不反思自身行為的合法性,重新調整思路,走合法流轉的途徑。不僅如此,村民自治組織也開始反思自己與鄉鎮政府的關係,思索如何配合鄉鎮工作,如何協調農民與政府的矛盾。得出的結論是:農民也是講道理的,如果鄉鎮政府能依法行政,尊重農民意願,征得農民同意,獲得農民支持,土地流轉不會如此艱難。

在對土地信托流轉發源地——沅江草尾鎮的走訪中,我們對包括5位鄉鎮幹部、9位村幹部和12位農民在內的26位受訪者提了同一個問題:“您認為鎮政府和村委會之間是什麼關係?是領導關係還是指導的關係?”有2位村幹部和7名村民認為是領導關係,占34.6;有8人認為按法律來講應當是指導的關係,但是實際上還是一種領導關係,占30.8%;有4名鎮幹部、4名村幹部和1名村民認為,按法律來講是指導的關係,事實上現在的村委會你也隻能指導,不能叫領導,你要強行命令的話,你的工作根本無法開展,占34.6%。由這組數據可以看出,今天的鄉鎮幹部在農村基層治理中已經重新定位,村幹部和農民的觀念開始轉變,農村管理時代即將成為過去,治理時代已經來臨。

在對沅江草尾鎮香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訪談中,該負責人反複強調,政府的行為應該依法,不能強製流轉。現在政府和公司的工作主要是引導、服務和鼓勵,土地流轉先由村或組征求村民意見,達成共識後,再統一與公司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合同》,政府的工作就是搭建流轉平台,充當村民與承租人的中介,早已不存在以行政命令推動土地流轉的情形。

4.土地信托流轉提升了國家司法的公信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一旦法律不能良性運行,即便法律本身良好,也無法維護法律的權威。農民的法律信仰源於對法律實施效果的認可,而農村司法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容也易使農民喪失對法律的信心。孔子說過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將目標定位於“無訟”,鄉土社會的農民受“厭訟”、“畏訟”、“恥訟”觀念的影響,即使合法權益受損,往往也堅持“私了”,尋求非法律手段來解決。對於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利益訴求,農民隻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選擇。在沒有參與過訴訟的農民看來,他們通過道聽途說或相互議論,對國家司法給出的評價是:司法腐敗導致判決不公;自己不懂法需要請律師,訴訟成本太高;訴訟過程繁瑣、訴訟時間拖得太久;沒有“後台”打不贏官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