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理論的創新思考
財經縱橫
作者:單珺
【摘要】經濟責任審計為現代審計理論和我國審計實踐活動相結合所產生的一種製度創新,對於強化領導幹部監管機製、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民主政治以及國家經濟安全都有著重要意義,本文簡述經濟責任審計與審計理論創新的若幹問題,以探索研究經濟責任審計製度的確立對於審計理論的創新有何意義。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理論 創新
2010年,經濟責任審計製度確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將經濟責任審計以具體法規的形式明確出來。經濟責任審計為現代審計理論和中國審計實踐活動相結合所產生的一種製度創新,對於強化領導幹部監管機製、黨風廉政建設、促進民主政治以及國家經濟安全都有著重要意義,可以說這一製度的確立對於審計理論的進一步創新和審計實務的進一步強化,都具有重要的現實影響。
一、審計動因的創新
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動因有很多代表性的觀點,如代理論、受托經濟責任論、信息論、保險論、衝突論和信號論等,以代理論、信號論舉例說明,為了促進委托人和代理人實現利益最大化,對於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要進行審計;而信號論是指在激烈的資本市場競爭中,企業通過審計向市場傳達信號,表清自身的及經濟狀況從而實現融資的需要。經濟審計責任的發展促進了審計動因的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成為幹部管理製度完善、權利運行監控、防腐敗、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並促進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手段。而民主政治觀也成為當代中國經濟責任審計研究與實踐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動因,並成為時代發展賦予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神聖使命,可以說通過政府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有效掌握領導幹部責任的履行情況和責任的運行狀況,才能保證我國民主政治進程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審計關係人的創新
審計委托關係包括審計人員、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三方主體,一般來講審計委托人是資源或財產的所有者,被審計人是資源或財產的經管人,而審計人員則是為了確認和解除資源或財產所有者與資源或財產經管人之間經濟責任受托關係的獨立的第三方主體。而在經濟責任神中,審計關係人的範圍和性質則有了很大的變化,像審計委托人不僅包括全國人民、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公共財產或資源所有者、出資人責任)、人民政府以及政府部門等等,像黨委部門工作性質涉及幹部管理的也屬於委托人的範疇。而被審計人範疇也涵蓋了承擔公共受托責任的領導幹部,和承擔公共受托責任的特定行為組織,還有根據公共受托責任理論和公共行政的行動理論,一些負有間接公共受托責任的領導幹部也需要通過審計從而確認和解除其公共受托責任。可以說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涵蓋的範圍之廣、性質之特殊都為審計理論的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新型的審計關係人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了更多的挑戰。
三、公共受托責任內涵的創新
公共受托責任內涵所指的是受托經營管理公共財產的機構和人員要承擔財政管理、項目計劃和公共財產經營管理情況彙報的責任,因此其公共受托經濟責任就包括兩個方麵,分別為行為責任和報告責任。行為責任指的是受托機構和人員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經營管理,承擔公共財產的管理責任;報告責任是指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要求承擔向報其告經營公共財產情況的責任,而審計人則是依據相關審計內容和指標體係對監控受托人的責任履行進行評估。而在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查中除了關於公共財產管理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如任職單位事業發展狀況、經營決策情況、財政收支和資產管理等基本內容,還拓展到組織的發展責任、國家政策製度的執行力度以及自身的廉潔自律問題,如審計幹部對於有關法律的執行狀況,其廉政勤政方麵的具體表現,審計內容的豐富和執行的嚴格是普通審計無法比擬的,可以說對於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其特定工作性質和行為責任要求的拓展,推動了公共受托責任內涵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