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商業銀行抵債資產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風險(1 / 2)

淺議商業銀行抵債資產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及法律風險

金融論壇

作者:劉玲

【摘要】近些年來,債務人往往由於各種原因而無法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約定,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時商業銀行所履行的職責,就是為了降低客戶違約風險而造成的貸款損失,一些商業銀行這時就要對其不良債務進行重組。商業銀行的債務重組包括多種方式,如以資抵債、債務減免等等。這裏的以資抵債就是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務的行為。當前,對於商業銀行來說,如何構建政策環境,從而規範市場的運作,建立對抵債資產進行有效管理的機製,進一步完善其處置製度等有效手段,對於商業銀行抵債資產處置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法律風險 抵債資產 商業銀行

抵債資產就是商業銀行通過以資抵債手段,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隨著近些年質押或抵債的擔保貸款的情況越來越多,商業銀行收取的各種抵債資產也就日益增加,及時有效處置抵債資產成為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處置抵債資產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銀行對債務人的抵債資產的權限管理過於集中。在資產保全中,債權銀行所采取的以物抵債的方法時,大部分都是處於被動的狀態,其中,可能因為債務人已經處在極為困難的境地,沒有能力或者沒有辦法償還銀行貸款,僅有的一些固定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債權銀行如果不能及時的接收,可能債權永遠都無法收回;另外,法院以民事裁定書的方式把債務人資產裁定給了債權銀行用以抵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銀行如果對債務人的固定資產沒有接收,那就隻能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將固定資產重新歸還給債務人,那麼債權銀行就會一無所獲。目前,按照現在商業銀行的規定,對於處置和接收的抵債資產隻有在省總行或者省分行才擁有審批權限,並且審批的手續又很複雜。部分基層銀行由於審批製度的束縛,他們寧願通過法律訴訟手段,最終由法院主持拍賣已查封資產,也不願通過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簽訂抵債協議主動收取抵債資產。這就使銀行處於比較被動的局麵,甚至於導致銀行失去了保全信貸資產和最大限度的減少國家損失最有利時機。

其次,在商業銀行的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過程中交易稅費偏高。為確保處置行為合法有效,原則上在處置前要依據《物權法》將抵債資產先過戶到銀行名下,

在交易稅費實施的過程中,以物抵債被相關的部門看作一般的商品,對抵債資產的處置與接收都雙向並重複地征收稅款。在這過程中,由於費用很多,手續又很繁雜,經常會造成銀行對抵債資產的過戶困難重重。比如房產,銀行接收以後,往往會過戶給買家,在這個過程中就要繳納兩次的高額過戶費,而銀行為了規避這兩次高額的過戶費用,往往在接收了抵債資產後,暫不辦理過戶手續,等找到買家以後直接過戶給買家,但是如果一旦彼此發生了糾紛,那麼銀行就處於一個十分被動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