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有關國內收費權評估問題的探討(1 / 3)

有關國內收費權評估問題的探討

資本市場

作者:李斌 王曉偉

【摘要】隨著收費權價值愈發被各企事業單位所認識和重視,評估中介的收費權價值評估業務逐漸增多,收費權評估中的有關問題越來越被業界關注。本文僅從收費權的特性出發,分析了國內收費權評估的現狀與問題,歸納總結了相關風險,並針對有關問題和風險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收費權 評估 現狀 特點

收費權是收費企業經營獲益能力的來源,作為一種權益具有一定的價值,早已被當做一種融資質押的標的物,借貸雙方因此需要對收費權價值進行客觀判斷,從而促進了評估中介對收費權價值評估業務的開展。由於國內收費權種類式樣繁多、特點各異,給收費權價值評估造成許多困難,因而現階段收費權評估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以及相應風險亟需化解與防範。

一、國內收費權的分類及特點

收費權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享有的就特定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收費權有不同的分類及特點。

(一)收費權的分類

1.按照社會功能分類

收費權按照社會功能可劃分為行政性收費權、事業性收費權和經營性收費權。行政性收費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政府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收取費用的權利,其具體表現為收取管理費、登記費、手續費、審核費、評審費以及證明費等的權利。事業性收費權,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費用的權利,包括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經營性收費權,是指企業單位以盈利為目的,向顧客提供勞務性服務所收取費用的權利,主要包括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汙水處理收費權以及垃圾處理收費權等,其中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的收費會包含部分事業性收費。另外醫院、高校等單位的收費也會包含部分經營性收費項目。

2.按照提供物品的性質分類

收費權按照提供物品的性質可劃分為提供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的收費權。提供公共物品的收費權,主要是指行政性收費權,政府通過提供登記、審核、證明等公共服務收取相應費用。由於準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不排除由企業提供準公共物品的可能,因此提供準公共物品的主體既有可能以盈利為目的也有可能非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包括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汙水處理收費權以及垃圾處理收費權等。

3.按能否融資質押分類

收費權按能否融資質押可劃分為能夠出質的收費權和不能出質的收費權。能夠出質的收費權,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收費權,包括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以及有線電視收費權等。但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收費項目,如公立的幼兒園、醫院、學校等承擔公益服務領域的事業單位收費(不包括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純粹以市場運作所產生的收費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使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和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行政管理費用,由於這些收費都具有成本補償的特性,一旦轉讓會對社會造成較大不利影響,屬於不能出質的收費權。

(二)收費權的特點

收費權在設立和取得過程當中,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且該權利的取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往往是通過行政許可而取得的,其費率也往往需要行政機關核定,按照固定費率收取費用。收費權類別不同,呈現的特點也各不相同,主要差異在於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具有更高的社會公益效益這一根本區別。

1.行政事業收費權的特點

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更高的社會公益效益,效用具有較大的溢出性,即所謂正的外部性,收費主要用於成本補償,也有部分以市場運作產生的收費,大體上具有非營利性,收費權主體不可替代、收費權不可轉讓。

2.經營性收費權的特點

經營性單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一般的社會公益效益,效用溢出性小,沒有正的外部性,經營性單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大都具有壟斷性,存在較大盈利空間,價格往往受到政府監管或限製,具有營利性,收費權主體可替代、收費權可轉讓。

二、收費權評估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目前的收費權質押評估尚處於摸索階段,雖然收費權評估業務早已開展,執業過程中也逐漸形成了一些慣例和做法,但評估工作中許多方麵仍需進一步明確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