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聯合國是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事務的重要舞台(1 / 3)

近年來,以國際非政府組織為代表的公民社會組織在參與聯合國政策製定方麵日趨活躍,進入聯合國開展活動的組織數量成倍增加,作用和影響力不斷擴大。主管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前聯合國副秘書長德賽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再單單是聯合國的‘消費者’,它們還起到了新點子促進者的作用,警醒國際社會關注凸顯的問題,還發展了專門技術和才幹。這些在政策和行動層麵為聯合國的工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機製的條件與環境

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關係的法律基礎始於1948年頒布的《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憲章》第七十一條規定,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經社會)可做出適當安排,以便同與該理事會事務有關的非政府組織進行協商。1948年,首批非政府組織獲得經社會谘商地位。1950年,經社會通過288B(x)號決議,製定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關係的首份規則。1968年,經社會通過1296號決議,為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活動構建了較為成熟、完善的法律框架。

冷戰結束後,世界範圍內的非政府組織數量劇增,在國際事務中的表現也更為積極。一些較具國際視野的非政府組織深入聯合國貿易、環境、人權、難民、裁軍、衛生等領域開展活動,方式更為直接,影響力不斷擴大。為適應新變化,經社會於1996年通過了199631號決議。與1296號決議相比,199631號決議主要降低了非政府組織獲得谘商地位的門檻。此前,取得經社會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隻局限於國際性組織,而199631號決議則允許主權國家的國內非政府組織向經社會申請谘商地位,為中小型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活動提供了便利,擴大了聯合國係統與非政府組織的接觸麵。

根據199631號決議,聯合國可邀請非政府組織參加部分由聯合國主辦的國際會議及其籌備過程。擁有經社會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隻須履行報名手續即可參會,其他非政府組織則需向會議秘書處提出申請,提交本組織宗旨、章程、與會議相關的工作資料、年度財務報表、成員情況等,經審批合格後方可與會。籌備委員會通常以兩種方式決定非政府組織是否被允許參會:一是“無異議程序”,即隻要有任何一國反對,有關非政府組織就不能獲得與會資格;二是表決方式,即如果有國家不讚成某非政府組織參會,籌委會將通過表決確定是否允許該組織入會。取得參會資格的非政府組織可參加籌備會議、提交書麵材料或參與政策商議,部分會議還允許經籌委會或秘書處同意的非政府組織在會上發言。

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機製的途徑

近十年來,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係統的參與程度不斷加深,進入聯合國機製的平台渠道日益延展。與非政府組織建立谘商、聯係或監督機製,已成為聯合國係統活動的一個重要趨勢。聯合國經社會官員曾撰文強調:“這些組織——即在聯合國為人所知的‘非政府組織’(NGOs)——常常是在國際舞台上為普通民眾表達其關切的最有效的聲音……20世紀90年代以來,聯合國在計劃全球性事務時,沒有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是不可想象的。”。

第一,非政府組織可通過申請獲得谘商地位參與聯合國活動聯合國規定,從事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可申請獲得經社會谘商地位。19963號決議規定,經社會谘商地位按活動能力從高到低可分為三類:全麵類地位、特別類地位和名冊類地位。申請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成立至少2年,組織活動與經社會業務有關且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有固定總部、執行官員、獨立財政和民主決策程序。近年來,正式申請聯合國經社會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數量迅速上升,截至2010年2月,全球共有3289個非政府組織獲得經社會谘商地位,其中全麵類141個,特別類2168個,名冊類組織980個。主管谘商地位事務的機構為經社會下設的非政府組織委員會,這是聯合國係統內唯一專門處理與非政府組織關係的政府間常設委員會。享有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有權參與經社會及其下屬機構(如婦女地位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人權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特設委員會的工作。全麵類、特別類和名冊類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權限逐次遞減。全麵類和特別類非政府組織每4年應向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說明其參與聯合國工作的情況。若組織濫用谘商地位從事違反《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活動,或從事毒品交易、洗錢等國際公認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在3年內對聯合國無積極貢獻,非政府組織委員會有權建議中止或撤銷該組織的谘商地位,被撤銷谘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至少3年後才能再度申請經社會任何類別的谘商地位。

第二,通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的相關機製規定參與聯合國活動 安理會肩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職責,是非政府組織試圖參與聯合國核心事務並施加影響的重要機構。具有經社會谘商地位和公共信息部聯係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旁聽安理會的公開會議。安理會成員還可舉行“阿裏亞模式”會議,聽取有關非政府組織通報情況或建議。為與安理會正式會議區別開來,“阿裏亞模式”會議一般在安理會會議廳、磋商室之外舉行,安理會成員自願參加。此外,許多非政府組織還共同在每月初與安理會輪值主席進行討論,表達對當月安理會各個議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