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的會計政策選擇(1 / 2)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的會計政策選擇

財會探索

作者:廖倩

【摘要】我國的稅收籌劃及所得稅籌劃在十幾年發展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較之西方專業化的發展還有不小的差距。在我國,前人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研究側重於實際案例,沒有係統的籌劃理論及籌劃思路。本文將在以企業所得稅為例的基礎上,針對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和新所得稅法的出台進行企業會計政策選擇與納稅籌劃的研究,為以稅收籌劃為導向的會計政策選擇提供可借鑒的依據。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會計政策

一、引言

在各種稅收籌劃方法中,會計政策選擇與納稅籌劃的關係最為密切,相輔相成。首先會計政策選擇是納稅籌劃的前提。其次,會計政策選擇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種納稅籌劃中,通過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來實現納稅籌劃的目標最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經濟、技術條件約束。另外納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同受稅法製約。稅法和會計準則都是由國家機關製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符合國家的稅法規定,否則將因偷稅受到處罰,背離了納稅籌劃的宗旨。企業在會計政策可選擇的空間內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時也受稅法的約束,雖然其進行的會計政策選擇符合會計準則、會計製度的規定,但因與稅法規定不符,需做納稅調整,仍無法達到節稅的目標。企業在會計政策選擇中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單純考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須兼顧方方麵麵。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中的會計政策選擇

(一)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

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會導致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新企業所得稅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確認收入;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確認收入的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企業可根據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控製收入確認的時間,來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既使企業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使企業的收入能平安收回。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主要運用在會計核算中。依據現行的會計製度和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總額以及當期應繳稅款的多少是不同的,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產生較大影響。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主要考慮價格變動因素和稅率變動因素。當物價呈持續上漲趨勢時,企業宜采用加權平均法,因為加權平均法對於發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貨中加權後的平均價格進行核算,銷售成本中包含後期進貨的部分成本,數額較高,相應期末結存存貨成本較低,這樣就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後年度,進而達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則采用先進先出法較有利。因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貨成本較低,而銷貨成本則較高,同樣可以將淨利潤遞延至以後年度,進而達到遲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