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PC模式下的項目管理的優越性與不足(1 / 2)

EPC模式下的項目管理的優越性與不足

管理縱橫

作者:朱清水

【摘要】根據承包方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可以劃分出不同的工程項目承包模式。所謂 EPC,是指工程項目中的設計 ( Engineering )、采辦( Procurement )和施工( Construction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簡稱EPC)總承包模式,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設備材料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程建設所有階段的全部工作,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並承擔工程質量、進度、造價和安全方麵的全部責任。

【關鍵詞】EPC 工程項目 項目管理

一、EPC模式的優越性

(一)項目整體經濟性較高。

設計、采購、施工的實施由承包商統一策劃、統一組織、統一指揮和全過程控製,有利於承包商對設計、采購、施工進行整體優化,便於進度控製和投資控製,促進項目的集成管理,從而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二)EPC總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處於核心地位。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總承包商對設計、施工和采購全權負責,指揮和協調各分包商,處於核心地位。實行 EPC 管理模式,設計、采辦和施工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 EPC 的統一管理下,可以明確設計、采辦和施工三方之間的責任界限,從而各個環節均有保障。同時,由於在 EPC 管理下的設計、采辦和施工完全可以並行。促進設計與施工的早期結合,同時便於進度控製和投資控製,促進項目的集成管理。從而使業主有機會提前獲得效益。同時,該模式要求其具有很高的總承包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

(三)有利於業主對項目目標的控製。業主通過功能招標和總承包商建立合同關係,將大部分風險轉移給了工程總承包商,業主責任和風險較小,同時極大地減少了業主麵對的承包商數量,協調工作量較少,有利於節省交易費用。可以將投資方從具體事務中解放出來,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因素上來,確保項目管理的大方向。可以將目光和精力鎖定到征地、投資控製、上下遊單位的協調以及安全環保等重大問題,確保工程建設始終安全健康有序進展。對業主來說,有一個對工程整體功能負責的總承包商,項目的責任體係是完備的。因此,采用這種承包模式的工程具有較大的目標確定性和風險明確性,從而有利於業主對項目目標的控製。

(四)實行EPC管理模式,有利於把國內國際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應用到項目中,從而實現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EPC 的關鍵是依賴稱職的專業分包商及標準化的過程控製與程序,因此在西方發達國家廣泛采用。這是其實現簡潔高效的設計、製造與施工的基礎。

(五)實行EPC 管理模式,有利於實現項目管理的正規化和法製化。現代大型工程項目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參建單位較多,影響工程質量的因數很多,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或者人為幹預很難實現工程項目的各項目標。 EPC 管理模式是以合同為基礎以監督為手段的一種工程管理模式,這種模式的核心就是雙方簽定的合同。合同是雙方簽定的規定雙方責任和義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通過合同約束的工程管理方式,排除了人為幹預和黑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工程項目管理走向了正規法製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