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規則下如何提升控申檢察工作水平
政策法規
作者:高紅星 陳雍升
【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生效實施,修改後的《規則》具體賦予了控告申訴部門一些新的職能,吸收了近幾年控申檢察工作創新內容,在這次修改中得以專門強調和完善,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控告檢察部門如何發揮職能作用適應新的《規則》變化是我們當前麵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檢察院 刑事訴訟 檢測工作
一、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規範和範圍的增擴
(一)規範了執法工作,擴展受案範圍
《規則》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範了控告檢察部門是控告、申訴、舉報案件的受理部門,負責分流、答複等,促進了受理分流工作的法律化、規範化。一是《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控告檢察部門統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明確了七日的分流時間與相應的分流原則,賦予控告檢察部門必要地調查核實權。二是《規則》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對文書提出具體要求,增強文書的說理性,促進案件質量的提高,也便於答複反饋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三是進一步規範了答複反饋工作,統一出口,明確責任。《規則》多項條款規定,對控告、舉報或申訴事項應當書麵答複,並明確了具體答複期限和內容。
(二)明確了舉報初核範圍,細化了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程序性保障
由於偵查部門存在案多人少的狀況,對一些質量不高的舉報線索不能及時辦理,導致舉報人反映強烈。舉報中心對這些線索進行初核,既便於弄清問題,減少線索積壓,為偵查部門提供高質量的舉報線索,也便於緩解偵查部門人手緊的壓力,及時反饋舉報人,提高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規則》第一百六十七條專門明確了初核範圍。為加強對舉報線索的製約監督,修改後《規則》第一百六十六條將偵查機關不立案線索事後審查作為一項製度確定下來,規定了不立案審查的效力和期限。
(三)賦予控告申訴部門對妨礙訴訟與對本院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控告的審查辦理職責
《規則》第五十七、五十八條規定明確了控告申訴部門是妨礙訴訟的辦理部門,確定了妨礙訴訟的範圍;規定了控告申訴部門的辦理期限、審查調查權和通知糾正權等。《規則》第五百六十五條、五百七十五條明確了控告申訴部門對本院違法行為的控告進行受理和辦理,列舉了二十項違法行為,規定查辦答複期限和相應程序。
二、能動履行監督製約職能,適應新要求
控告申訴部門作為檢察機關受理群眾控告、舉報、申訴、接受群眾意見建議的職能部門,是重要的訴訟監督部門,《規則》賦予了控告申訴部門新的工作職責,對控告申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及時熱情的開展受理、分流工作。及時受理群眾合理訴求。在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的受理群眾訴求渠道的基礎上,進一步開通視頻接待等便民方式拓寬群眾訴求表達通道,吃透修改後刑訴法、民訴法精神,做到析理說法懂法理,分流訴請按法規。對根據修改後刑訴法、民訴法和《規則》產生的涉檢控告、舉報和申訴,尤其是初信初訪,要按照《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及時進行審查分流,不能錯過處理最佳時機,防止出現新的矛盾積累。在分流中對案件事實或線索不明的,應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收集相關材料,情況查明後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