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外國人治安管理探析
政策法規
作者:李璠
【摘要】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先後施行過三部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在當今世界各國法律體係中,無論是英美法係或是大陸法係,幾乎沒有獨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製度,但在我國法律體係裏,治安管理處罰法始終以其獨立存在的曆史地位維護著社會治安秩序。當前外國人治安問題愈發凸顯,公安工作麵臨更加嚴峻的形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以法律為準繩,盡量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公開。
【關鍵詞】新形勢 外國人管理 治安處罰
一、背景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正式施行。至此,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愈趨完善,成為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來華外國人越來越多,人員情況比較複雜,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也隨之增多。妥善處理這些案件是維護國家主權和社會秩序,發展國際交往的一個重要方麵。公安部法製局局長柯良棟曾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非常多。他在介紹情況時解釋道,“沒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肯定要適用該法來追究法律責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吳明山也表達過相同的觀點,“除了有外交豁免權的以外,所有處罰種類,對所有的外國人,都能夠適用。最近幾年,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非常多。”
二、新時期外國人治安管理處罰現狀
一般來講,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以國家的名義,依法強製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法律製裁。過去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沒有明晰針對外國人的管理處罰規定,使得我國公民與在華外國人權利實際不對等。應當指出,我國對於外國公民在中國的國民待遇標準,是逐步、漸進式實施的,是從有限製的國民待遇向基本不限製、從限製較多向限製較少的方向循序漸進的完善和發展。考慮到保護和促進人權在國際社會關注事項中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有時候存在某些內在和外在的問題拖延或妨礙順利實施人權。
警察任務在國家行政任務中的地位,體現了公安機關存在的目的,也體現了一國行政管理體製中公安機關所處的地位和發揮作用的界限,構成了實現警察任務的外部環境。《治安管理處罰法》實行以後,根據《公安機關執行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可直接做出決定,不再需要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該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之後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劉某(美國籍)父母常年居住國外,其隨外祖母一起在國內生活。某日上午,劉某酒後在某市新華街站上了9路公共汽車。上車後,劉某在一空座位坐下,又把隨身背的書包搶占在旁邊座位上,這是有一張姓乘客將其書包拿起遞給他,欲坐在該位置上,劉某拿過書包朝該乘客身上砸去,並罵道:“誰讓你拿我書包,這座位是你坐的嗎!”售票員聞訊趕到問他:“這位置有人坐嗎?”劉某答:“有人坐。”售票員問他:“誰在這兒坐?”劉某答:“你管不著。”隨後拿起書包朝張姓乘客吼道:“你幹嘛拿我書包,要偷錢呐。”張姓乘客憤怒地與他講理,劉某更是惱羞成怒,上前抓住張姓乘客的衣服,非說其偷了他的錢,並推推搡搡到門口。結果公共汽車到下一站點停車時,車上的乘客下不去,站上的乘客上不了車。有乘客報告附近派出所,民警趕到,將其製止,隨即派出所依法對劉某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