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1 / 2)

法律法規

作者:歐東暉 馮忠明

【摘要】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製度一樣,都是曆史的產物。曆史創造了行政法原理及行政法獨有的品質。和其他法律製度相比,行政法產生較晚,但發展迅速,在現代國家法治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行政法 產生 發展

一、行政法產生的基礎

(一)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

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權利、三權分立以及法治理論。

1.在法國大革命前,啟蒙思想家盧梭提出了“自然權利”的主張,認為人都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並認為這種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讓與。這一思想在資產階級大革命後為法律所肯定。行政法的出現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權利。當然,現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權利,促進公民個體及社會的發展。

2.對行政法的產生具有更直接影響的是“三權分立”理論。該學說創始人孟德斯鳩認為一切國家都存在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權力,主張將這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以確保自由的存在。三權分立強調權力的製衡,這裏必然引申出對行政權的規範和控製。

(二)行政法產生的社會基礎

行政法的產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導致行政法產生的原因卻根植於現代國家的憲政體製。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權都建立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之上,它孕育著行政法產生的最基本的條件,即行政相對獨立,沒有行政的相對獨立,也就沒有行政法。

二、外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一)法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最早產生於西方國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法國大革命後確立起來的。1789年的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製製度,資產階級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重新設計了法國的政體。法國的三權分立,不僅是為了限製王權,同時也是為了限製司法權。1790年的《法院組織法》明確將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分開,並排除普通法院對行政糾紛的管轄權。1799年,法國拿破侖一世建立了國家參事院和省參事院。國家參事院一方麵受理行政糾紛,提供解決糾紛的意見,另一方麵為政府提供法律谘詢。自此,法國逐步形成獨立的行政審判製度。為行政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英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英國行政法的萌芽可追溯至資產階級政權建立初期,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的普通法製度就已包含了現代行政法的精神,即對行政的控製。但在英國,行政法真正受到重視是在19世紀後期。這一時期,由於科技、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兩個顯著變化:(1)委任立法。為應付工業經濟發展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需要製定大量法律。議會由於時間、技術等方麵的原因,不能滿足這一需要,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製定具體的規則,以補充地方立法之不足。(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發展。行政裁判所的職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權,受理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爭端。由於上述變化,英國的司法審判製度得到充實和加強,行政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三)美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美國是嚴格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分權與製衡為立國之本,立法、司法對行政的控製與其國家的曆史一樣悠久。但由於美國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製度,公法與私法不分,行政法的出現也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直至洲際貿易委員會的成立,人們常將此作為美國行政法產生的標誌。由於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管理的需要,新型的行政機構——獨立管製機構應運而生。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承襲了英國傳統,但更側重於行政程序製度的完善,強調行政程序的控權作用。1946年,美國製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之後又製定了許多程序法規,如《陽光下的政府法》等。此外,在行政組織方麵,美國建立了許多獨立管製機構,集行政、立法、司法於一體,,美國學者視獨立管製機構的建立為美國行政法的開端。在解決民事和行政爭端方麵,美國還建立了行政法官製度,並逐步使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