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丈夫擅自捐獻精子,可否成為妻子離婚的理由(1 / 1)

丈夫擅自捐獻精子,可否成為妻子離婚的理由

健康家園

問:

我與丈夫賀某的婚姻進入了“七年之癢”,我們之間的感情越來越淡不說,最近他竟然背著我加入了捐精的行列,並已捐精兩次。我知道後與他進行嚴正交涉,他非但不聽,還認為這是他個人的私事,與別人無關,別人無權過問。可我認為,既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一般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丈夫的精子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他捐精若未經共有人的同意,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也是違法的。再說,倘若他捐精後出生的嬰兒長大找到他,要求給付撫養費等權利時,我的家庭以及相關財產利益勢必將受到侵害。對此,他若繼續擅自捐精,我可否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答:

據你所言,現對下列3個問題予以解答:一是丈夫的精子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並未將丈夫的精子列為夫妻共有財產。既然丈夫的精子並非夫妻共有,那麼丈夫的自願捐獻行為並不違法,更未侵犯妻子的權益。

二是男性公民與所捐精後出生的嬰兒之間是否存在撫養關係?《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隻規定了“精子的采集和提供應當遵守當事人自願和符合社會倫理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精子的采集與提供活動,人類精子庫應當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經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關信息”,並未規定捐精者應對出生的嬰兒負擔撫養義務責任。所以,你大可不必擔心。

三是丈夫私自捐精,可否作為女方離婚的理由?《婚姻法》第32條第2款隻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5種情形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並未將丈夫捐精列為準予離婚的條件。當然,倘若丈夫因捐精導致性功能障礙且難以治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而你丈夫並沒有因捐精導致性功能障礙且難以治愈,因此,丈夫私自捐精,不能成為女方離婚的法定條件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