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讓前夫撫養孩子,這撫養權該怎樣變更
健康家園
問:
我和丈夫去年離婚,3歲的女兒判給了我。今年,我得到一個去國外深造兩年的機會,但是,孩子剛剛4歲,生活還不能自理。無奈之際我想起了前夫,提出希望能由前夫帶孩子兩年,他滿口答應,但要求把女兒的撫養權變更給他。可孩子隻是讓他撫養兩年,屬於請他幫忙性質,這種情況下,這撫養權該怎樣變更呢?
答:
和丈夫離婚時,你取得了女兒的撫養權。這撫養權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隻要有利於子女的成長,隻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這撫養權隨時可以變更。現在你臨時讓前夫撫養,說是“臨時”,其實時間挺長,整整兩年時間,前夫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不過,這變更撫養權,得加上臨時二字,否則,你從國外深造回來,要拿回女兒的撫養權,就得看前夫同意不同意了,前夫不同意,你要再把女兒的撫養權變更回來,隻能上法院打官司,這官司能不能打贏,還很難說。為今之計,你應當同前夫就臨時撫養的內容協商好,尤其是臨時撫養的時間要寫清楚,為兩年之後接回女兒做好法律準備。
協議擬定好了,雙方簽字捺印,便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到公證機關對協議進行公證,或者到法院對協議進行確認,那當然更好;不進公證機關,不到法院,也沒關係,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你隻要把協議收好,兩年之後,就可以重新取得女兒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