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家庭婚姻:和諧需用心經營(2)(1 / 3)

對老年人來說,成年子女間發生的矛盾通常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矛盾的產生和老年人直接有關,例如涉及到贍養問題,或是某個子女對老年人或其他子女在某些問題上有意見等,另一種是矛盾的產生和老年人並無直接關係,例如子女間為了某件事情產生分歧或有利害上的衝突。不管屬於哪種情況,老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矛盾產生的原因、涉及的範圍,發揮好調解作用,妥善地加以處理。對於前者,由於矛盾的產生和自己直接有關,所以首先必須從自身的角度去尋找消除矛盾的方法。例如事關贍養的問題,如果不是某一子女有意逃避贍養的義務,則要認真分析自己對子女所提出的贍養要求是否合理,在分配上是否合乎每個子女的經濟和勞務能力,如確有不夠合理的地方,則應及時適當地加以調整;如子女間有誤會,就要做好解釋工作,還要讓他們認識到不應該在直接和老年人有關的問題上產生矛盾爭執,傷老年人的心,從而消除前嫌,自覺地承擔各自的贍養義務。對於後者,雖然矛盾的產生和自己沒有直接的關係,但也應看到它的後果會影響到子女和家庭的和睦和幸福。所以不能充耳不聞,視而不見,而應當充分利用做長輩和第三者的有利身份,積極做好調解工作。另外,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堅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充分尊重各個子女提出的意見。父母一般對子女間的矛盾和過往及各人的性格特點等有比較深的了解,可以采取個別談心的方法,聽取和轉達各人的想法,耐心做好疏導工作。必要的話,也可以把他們叫到自己跟前來,平心靜氣地開個調解會,讓他們認清是非,消除誤解,重歸於好。

正確處理與繼子女的關係

老年人如曾再婚,在家庭中有時就會增加與繼子女的關係。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老年人把繼子女與自己親生的子女同樣看待,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由此,使繼子女從感情上逐漸忘卻失去生父或生母的傷感,從新組成的家庭裏感受到溫暖。而繼子女們,同樣也有不少能夠像對待親生父母一樣,從人格上,生活上尊重、體貼繼父母。還因為雙方都能共同努力,使不同血緣的兩代人能夠和睦相處,使得新組成的家庭能夠保持美滿幸福。然而,這也不排除有一些老年人由於舊有的傳統觀念,對子女分親疏、論厚薄,在財產分配、地位處理上優待親生子女、冷遇繼子女;而繼子女同樣也存在“繼父母狠”的世俗成見,容不得繼父母,這樣就容易給家庭帶來不和。一言以蔽之,隻有雙方以真誠的態度對待對方,相互諒解,才能使得家庭和睦,幸福美滿。

怎樣對待不孝順的繼子女

繼父母是指子女對父母一方後婚的配偶的稱謂;繼子女則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對於現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指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生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是直係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僅是一種倫理上的意義。這兩類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法律後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擬製直係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為外,還須有共同生活的條件,其產生的法律後果與血親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相同。繼承法第10條規定,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僅為直係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隨生父母與繼母、繼父間婚姻關係的消滅而消滅。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繼子女的生父與繼母、繼父與生母間婚姻關係消滅的影響,因為其已形成了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但生父與繼母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則繼父、繼母與繼子女間的擬製血親關係解除,仍由生父母撫養。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

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繼父母和繼子女既是兩代人的親緣關係。不少繼子女能夠像對待自己的親生父母一樣,從人格上、生活上尊重體貼繼父母,使繼父母晚年生活得到幸福。但也有一些繼子女存在世俗成見,對父母分親疏、不孝順,甚至容不得繼父母。更有甚者,少數繼子女對繼父母冷若冰霜,隻圖自己享樂,不管父母溫飽,有的甚至遺棄和虐待老年人。對這類繼子女,老年人可采取如下辦法:

1.理直氣壯地向繼子女提出批評

當然,這種批評要充分擺事實,講道理。既要引用有關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條文,對繼子女曉之以理;又要以中華民族尊老的傳統美德和處世立身的做人道德,對繼子女動之以情。經過開誠布公的說理談話,一些繼子女是會有所轉變的。

2.要求有關方麵對繼子女進行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