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1 / 2)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

財經觀察

作者:格央

摘 要: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是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之一,對規範會計核算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分析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力圖找出運用該原則的有效途徑,從而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的決策信息。

關鍵詞: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會計核算 運用

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提出: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這其實是在新會計準則中強化了實質重於形式這一原則,是把實質重於形式這一原則納入到新會計準則中,對會計核算行為進行了規範。其實,在會計實務中,企業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其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有時也會不一致。因此,交易或者事項與經濟實質不一致時,會計信息要全麵、真實反映出交易或者事項,就要通過經濟現實來判斷。新會計準則下,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方麵有著具體的運用。

一、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確認中的運用

1. 資產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進行了確認,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自身擁有的或者有控製權的,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價值的資源。一般來說,確認資產的前提是以是否取得資產的所有權為標準的。如果企業對資產沒有擁有所有權,但能行使控製權,這與擁有其所有權並沒有本質區別,因此應將此資產確認入賬,這是實質重於形式的具體體現。如租賃的固定資產,從法律層麵說,租賃期間內承租人並沒有取得資產所有權,但是從經濟實質來看,承租人在支付租賃費後,就取得了租賃期內租賃資產的經濟效益,這也應該確認為資產;無形資產確認也有規定的標準,企業自創的非專利技術、生產秘訣等,從法律形式來看,雖沒有注冊無法律保障,但此無形資產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該把此資產確認為無形資產。

2.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確認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確認中的運用,主要表現在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處理、資本公積的確認等。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應該把此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確認資本公積時,隻有已經實現損益的資本公積才能轉為增資本或彌補虧損,但是未實現損益的部分,不能用於其他。

3. 收入確認

對收入確認,新會計準則進行了規定:企業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給購貨方,要確認收入時,就要關注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如售後回購是一種特殊的銷售業務,要確認收入就要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及報酬實質是否為標準,如果商品價格變動的風險及報酬屬於賣方,並且賣方擁有對售出商品的控製權,那麼這種銷售回購不能作為收入確認。

4. 關聯方交易關係確認

對關聯方交易關係確認的標準,新會計準則也給出了規定,如果一方能直接控製或者間接控製另一方,或者能對另一方產生重大影響,兩者之間就存在關聯方關係;受同一方控製的兩方或者多方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係。所以,隻要交易中存在有礙公平的要素,不管是否對企業存在形式上的控製或者能產生重大影響,都存在關聯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