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橋區水上航標維護及費用承擔(1 / 3)

橋區水上航標維護及費用承擔

海事

作者:黃然強

【摘 要】 基於現行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規定,從維護責任主體與物權的關係、航標管理機構承擔橋區水上航標維護費用的合理性及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區水上航標維護的範疇等方麵界定橋區水上航標維護費用的責任主體,並據此提出橋區水上航標維護及費用承擔的相關建議:基於維護質量的提升看待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的問題;基於橋區水上航標專用航標屬性和載體的準公共產品屬性看待費用承擔問題以及其他具體建議。

【關鍵詞】 專用航標;公用航標;維護費用

1 航標及其管理主體概述

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標準的定義,航標是指供船舶定位、導航或者用於其他專用目的的助航設施。根據屬性來劃分,一般包括公用航標和專用航標。公用航標是指為保障公共航行安全,根據航道通航情況,由航標管理機構設置、維護、管理的航標。目前負責公用航標管理的機構主要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統稱航標管理機構);專用航標是相對於公用航標而言的航標,一般是指涉航管理對象基於其涉航行為的影響,為保障涉航行為安全和通航安全而設置的航標。橋梁專用航標是因橋梁建設對航道通航造成影響而需要設置的航標,主要包括設置在橋體上的橋涵標、橋柱燈以及設置在橋梁所在水域的水上航標等。

按照航標管理的實際,橋區水上航標的管理主體主要包括設置主體、維護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等,即橋區水上航標由誰負責設置、由誰負責維護、由誰履行政府管理行為,其管理涉及橋區水上航標的建設、維護、管理資金投入等問題。

根據當前的法規、規章規定和工作實踐,橋區水上航標設置和行政管理二者主體較為明確,即橋區水上航標一般由橋梁建設或管理單位(統稱橋梁業主)負責設置,其是橋區水上航標的物權或物權管理主體;橋區水上航標的行政管理主體則是航標管理機構,相關的法規和規章明確專用航標需接受航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界定因法規與規章間規定的不一致、主體間對橋區水上航標認識理解的分歧以及相關規範的缺位,從而出現維護費用由誰來承擔的爭議問題。

2 現行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 維護主體的界定及費用承擔問題

2.1 現行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界定

現行國家層麵的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界定,主要包括專門的航標管理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法規和規章中涉及的航標管理規定。

2.1.1 航標管理法規和規章

2011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航標由航標管理機關統一設置……專業單位可以自行設置自用的專用航標。”第9條規定:“航標管理機關和專業單位分別負責各自設置的航標的維護保養,保證航標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1996年原交通部發布的《內河航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專設航標的管理應按本辦法和《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範》執行,並接受航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35條規定:“委托航標管理機構代設、代管專設航標時,委托方必須提供與設標有關的技術資料,簽訂委托代設、代管協議,負擔航標設施和維護管理的費用。橋區水上的航標,其維護費由橋梁管理單位和航標管理部門各負擔全部維護費用的一半。”第37條規定:“橋梁施工期及橋梁建成後,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管理,橋梁建設、管理單位宜委托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涵標及橋柱燈由橋梁管理單位自行維護管理,也可委托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管理。”

2.1.2 其他法規和規章的特別規定

2011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淨空高度並遵守航行規則。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麵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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