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經緯
作者:陳金玉
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常用的主要監督形式。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河北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實施,聽取報告、執法檢查→提出審議意見→“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報告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逐漸形成了一個工作閉合路徑和綜合運用監督形式的有機組成部分。審議意見越來越多地使用,已成為人大常委會議事決策成果的表現形式,督促本級“一府兩院”整改工作的書麵交辦方式,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跟蹤問效的重要抓手。重視理性思考,探析法定含義,規範運用審議意見,對於不斷增強監督效果,顯得十分必要。
一、準確理解“審議意見”的法定含義
所謂審議,即審查、評議。審議是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議案進行的審查和評議。審查,是對各項報告和議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視、研究;評議,是對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評價,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審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監督本級“一府兩院”的具體體現,也是人大代表彙民意、集民智、發表自己政見的一種重要形式。本文所稱審議意見,是人大常委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發言的綜合,是對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的總體評價和對被監督對象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定的審議意見首見於《監督法》。《監督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並交由本級“一府兩院”研究處理。顯然,《監督法》沒有“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表述,所稱審議意見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不完全等同於常委會的意見,不能簡單地把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理解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意誌。但審議意見又不同於代表個人意見,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上審議時的意見,是履行特定職務在特定會議上針對特定議題的意見,具有嚴肅性。因此,法律作了具有一定彈性的規定,即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如何“研究處理”?《監督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一府兩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後,向常委會提出書麵報告。對於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一府兩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對於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托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一府兩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由此可見,審議意見必須“研究處理”是法定的非常嚴肅的要求,不是去“研究”處理不處理的問題,而是要負責地“研究處理”並報告落實結果。常委會或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決議或組織跟蹤檢查,為確保審議意見落實提供法製保障。上述有關情況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為人大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為人大代表知政悉情提供了條件,有利於公開透明,擴大影響,增強監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