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合同對控股、參股的煤炭企業風險管控探析(1 / 3)

合同對控股、參股的煤炭企業風險管控探析

企業管理

作者:李漢偉

摘要:本文通過合同對控股、參股煤炭企業進行風險管控,將煤礦企業常見的一些風險類型以及通過合同的防範,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控股參股風險管控

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基礎上的協議,當出現糾紛時他又是解決問題的基礎。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投資形式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一個企業或公司的成立,其目的大都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使企業做大做強,而且對利益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此出現了投資項目的不斷增加,出資數額上的不斷加大,這體現在對企業並購和資金控滲透上,主要是企業控股、參股形式呈現出了規模大、行業多的發展態勢。企業通過對其他企業的控股、參股運作,有的獲得了較好的利益,有的卻血本無歸,對企業生存和發展帶來很大衝擊,甚至在某些方麵威脅到了社會安定。對一個企業而言,設立新的獨立公司或分公司,擴大對外投資,實現資本增值、保值,實現風險管控,是目前所有參控股企業所麵臨的難題。

一、煤炭企業需要管控和防範的主要風險

1.合作煤炭企業的資信風險

每一個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和實施,自始至終都離不開與所投資企業的緊密合作,由於所投資煤炭企業的經營狀況千差萬別,有的受資煤炭企業經濟疲軟;有的受資企業煤炭資源匱乏;有的受資煤炭企業人力資源缺乏;有的受資企業煤炭資源從其提供的官方文件上看雖較為豐富,可開采量較大,但實際上與文件上完全不符;有的受資煤炭企業其他實力較弱;另外還要受地方保護政策等等多種因素的製約,相應地我們投資、控股、參股的風險也就增大;有的受資煤炭企業雖然有一定經濟、資源實力,但其誠信度較差,常常不按合同條款的約定履行義務,自覺規束自己的行為,而是享受合同約定的權利;有的受資煤炭企業利用虛假項目資源信息騙取入資,招搖撞騙。導致有些企業入資後,被拖累甚至因而陷入絕境,因此受資煤炭企業資信問題是企業經營投資中的一個重要風險源之一。

2.煤炭投資合同風險

目前煤礦企業及煤炭市場存在多種問題,如國家煤炭法規政策、地方政府煤炭政策、東部內地煤炭資源逐漸缺乏問題、煤炭質量問題、投資款不到位問題、生產機械及投入材料的價格問題、人力資源問題等等,都與合同履行不誠實、不全麵存在著密切的關係。許多受資煤炭企業或者地方政府,利用內地煤炭資源逐漸缺乏的境況,加上眾多投資企業急於擴占煤炭資源的迫切心理,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提出苛刻的條件及非規範性合同草案文本,有的還常常附加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等條款,要求投資企業無條件全部接受,在其合同條款中,時常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投資企業,而缺乏對受資煤炭企業的限製性條款和對投資企業的保護性條款。煤礦投資合同是每個煤炭企業對外融資產生一切風險的源頭,如果所簽訂的投資合同存在“先天性缺陷”,必然會給煤礦投資企業,在今後的發展、開采、安全、生產中造成不利的因素,埋下難以預見到的困難隱患。從而帶來煤炭投資合同風險

3.煤炭投資法律風險

煤炭投資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訴訟糾紛方麵的風險及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

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訴訟糾紛方麵的風險。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訴訟,是指在投資企業和融資企業之間進行合作過程中,融資企業或投資企業不認真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融資合同的情況下,合同一方為了自身的利益,追償所投資或因此受到的損失而采取的一種訴訟行為而帶來的風險。

掛靠企業或外包隊人員法律風險。這種現象在目前煤炭整體企業中是不常見的,但在煤炭企業內部卻是司空見慣,其實質就是有采礦資質的企業,將自己的資質讓掛靠單位使用,由掛靠企業或人員具體開發、采掘、施工,被掛靠企業收取相關的管理費。采取這種行為方式進行運營,被掛靠的煤炭企業省去了人力物力,雖然不實際運營而收取了所謂的、可觀的巨額管理費,但是對於被掛靠煤炭企業來說,卻埋下了極大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萬一掛靠企業或外包隊人員,施工過程中管理不嚴、不細、不按規程操作,出現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那麼責任首先就得由被掛靠的煤炭企業來承擔,其雙方之間雖有約定的安全生產合同,但對外是無效的,甚至有些製約雙方的約定條款,也可能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對雙方都不產生效力,從而帶來掛靠或外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