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受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問題及對策(1 / 2)

受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問題及對策

教育管理

作者:何炳文

摘要:對違反黨紀政紀的黨員幹部與行政幹部進行處理,是維護和嚴明黨紀政紀的一種手段,是維護黨組織和幹部隊伍的純潔性,而加強受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重要途徑。本文以某縣為例,通過列舉受處分幹部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存在問題、剖析原因,提出加強教育管理的對策。

關鍵詞:幹部 教育管理 問題 對策

對違反黨紀政紀的黨員幹部與行政幹部進行處理,是維護和嚴明黨紀政紀的一種手段,是對其他幹部的一種警示,最終目的是維護黨組織和幹部隊伍的純潔性,而加強受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重要途徑。筆者長期以來從事紀檢監察工作,通過調研,結合工作實踐,深深體會到,進一步加強對受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仍然是擺在各級各單位麵前的一項重要課題。在此,就如何加強受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問題談點膚淺的認識,僅供商榷。

一、問題表現

近來,筆者帶著這個問題,到了Y縣進行調研。我們從Y縣的情況可窺見一般,對受處分幹部教育管理的問題不容忽視。其問題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是混同袒護現象。如,對受處分幹部無論在教育內容的安排上,還是在教育形式的選擇上,不太注意特殊性與一般性的區別,而是混同於整個幹部職工的教育。有的單位除了在縣紀委、縣監察局下達處分決定的時候,由受處分幹部所在單位領導做一次思想工作之外,教育的主客體雙方都將犯錯誤的事實作為“塵封的往事”,不再“舊事重提”。因而,受處分幹部不能真正做到深刻地認識自己所犯錯誤,不能收到很好的教育轉化效果。甚至有的幹部受到紀律處分後,依然再犯。

二是放任自流現象。《中國共產黨章程》有明文規定,對受到紀律處分的黨員幹部,在使用時有一定的紀律處分影響期,包括在對其實施懲戒式管理之後,其受處分期間或更長一段時間內不能評先評優、晉級提拔,等等。如,《黨章》規定,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等等。但是,由於當前有關受處分幹部管理的製度還不健全,有些製度建設還停留在探索階段。因而在實際工作中,處分決定作出之後,對受處分者的監督管理有所放鬆,出現了要求不嚴、放任自流的現象。這種管理主要依靠於自我調控而不是組織約束。還有一種現象,就是受處分幹部年齡越大,所受處分越重,管理的難度也越大。

三是遷就照顧現象。有的單位在管理中因為擔心受處分幹部有情緒,工作責任心不強,積極性不高,單位領導出於不影響本單位工作的考慮,在工作安排上對受處分幹部尤其是原來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幹部有種遷就與照顧思想,將他們放在工作較為輕鬆、工作量具有彈性的崗位上,或者幹脆就不安排具體工作,造成人力資源閑置,工資福利照發,帶來新的負麵影響。

二、原因探析

一是職權部門教育管理重視不夠。主要有三種“模糊”認識。其一是成本高、效益低的認識。認為受處分幹部數占幹部總數的比例較小,分布在各部門各單位也就極少數幾名,投入過多的力量來進行教育管理是項成本高、效益低的工作。而許多優秀後備幹部人才的成長及時彌補受處分幹部這一小量幹部資源的損失,正所謂“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其二是差異大、管理難的認識。認為新形勢下受處分幹部的個體間差異大,情況複雜,教育管理難以組織,常規的教育管理方式難以達到良好的效果。其三是麻煩多、風險大的認識。認為受處分幹部原則上不再予以提拔、重用。現在提拔幹部實行公示製、責任追究製,而受處分幹部教育轉化的成效難以準確衡定,重新啟用麻煩多、風險大。

二是受處分幹部自身認識上的障礙。受處分幹部不能正確對待所受處分,也是造成教育管理難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認識障礙主要表現有三:其一,思想根源上表現為心態不平衡。有的不能認識自己所犯錯誤的根源,把受處分歸結為個人運氣差,認為比自己所犯錯誤更嚴重的大有人在,因而造成心態不平衡,接受教育管理的自覺意識淡薄。其二,接受教育時有抵觸情緒。有的因受處分而對組織上有股庸俗的怨憤,把組織上對其教育幫助視作“揭傷疤”而有抵觸情緒。其三,“官本位”思想嚴重。有的把人生目標定位在對權力的追逐上,認為幹部隊伍中競爭激烈,“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自己背上處分汙點後,政治前途渺茫,難以“東山再起”,從而消極處世,使教育管理難入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