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問題的思考
公共管理
作者:錢娟
摘要:在當前檢察院控申工作的實踐中,涉信訪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發展態勢,這也成為社會的焦點之一,從而使得社會維穩工作麵臨嚴峻的考驗,據此來說,檢察院控申工作就成為聯係檢察機關與普通群眾的主要渠道,對於檢察機關樹立公信力、實施法律監督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檢察院控申部門信訪
一、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案件處理問題
1.思想認識誤區導致信訪案件處理實效性低
對於檢察院控申部門來說,如何最大最大效益地提高偵辦的質量是目前信訪案件偵辦的關鍵環節之一。基於此,就應該從發現和收集有關犯罪事實存在的關鍵證據入手,從而使之順利立案後,能夠及時進入訴訟程序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更好地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一結果的實現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要查清問題,二是要對案件作出定性的判斷,這就關係到檢察院控申部門對信訪案件進行偵辦的指導思想,但是就目前來說,案件偵辦指導思想的誤差導致了隻強調數量而不顧質量問題的發生,尤其是在人員配備上不夠合理,這大大降低了檢察院控申部門處理信訪案件的實效性。
2.信訪案件處理存在質量不高問題
就當前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工作的實踐來說,限製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案件處理質量的提升,主要是基於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麵的原因。
一是主觀方麵的原因。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工作在性質界定方麵存在一定的難度,根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信訪案件在經過檢察院初查之後,就應當據此而寫出初查報告,並以此作為案件認定的客觀依據,另外,在檢察院辦案人員主觀的認識當中,二者不但在程序和性質上具有極為類似的地方,而且檢察院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工作的要求標準要遠遠低於偵查部門,這也就直接導致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工作人員隻是追求數量的激增而忽視了質量的提升;
二是在客觀原因方麵。檢察院控申中涉信訪工作在初查階段存在模糊性的問題,所謂的模糊性即是指對信訪案件的性質難以進行有效界定。當前的信訪案件紛繁複雜,涉及麵比較廣,從內容方麵來說,許多的信訪信件所陳述的不夠具體,並不完全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的甚至於是捕風捉風、道聽途說,這樣的信訪案件令人莫衷一是,所提出的內容不被完全采信也就不為奇怪了;
3.主觀認識分歧造成部門協調不力
與偵查部門簡明、快速、穩定的辦案特點相比較,檢察院控申部門在對信訪案件的處理中,大都要經過較為複雜的程序,時間長、手續繁瑣,更為重要的是,在涉及到與偵查部門協調這一問題的時候,更是障礙重重,這主要表現在形式與性質的認定兩個方麵。在形式上,常常會就移送的時間與方式出現分歧;在性質的認定上,又會基於是否立案出現分歧,這一係列基於主觀認識分歧所導致的矛盾的出現必然會幹擾信訪案件的順利解決。據此來說,提高檢察院控申部門偵辦人的業務素質與思想素質,使之能夠對信訪案件的移送與性質形成正確的認識,才能夠有力的保障信訪案件的辦理質量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