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家園
作者:
問:
我丈夫在婚前買了一套房子,首付三分之一是他出的,後麵的三分之二貸款是由我和他婚後一起還的,辦證的一切手續用的都是他的名字。請問:不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即便我們是共同還貸的,這套房產也不能算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答:
是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您的名字沒加到房產證上,房子將按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