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礎上,2009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73號指令以更堅決的態度啟動新一輪天然氣管網行業改革,又被稱為第三次能源改革。73號指令明確推出寬嚴不等的三個拆分方案供成員國根據國情自行選擇轉化為國內法。第一種是所有權拆分模式(ownership unbundling),要求在產權上、主體上將管網業務與生產、銷售業務完全分離,即不得通過產權關係混業經營。不僅要求現有縱向一體的企業出售禁止混業經營要求相矛盾的資產或股權,而且要求管網運營商高管不得在生產、銷售類公司中交叉任職,從而產生純粹的管網運營商;第二種是獨立係統運營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模式,允許持有生產、銷售業務資產的主體保留管網資產的所有權、控股權或少數股東權益,但需要實現管網資產產權和運營管理的分離,所有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管網資產的投資決策和日常商業決策,即所有者不運營、運營者無產權的委托運營模式,使管網公司成為ISO。
以上兩種模式在歐盟委員會2007年的提案中首次被提出,並在此次改革中得到法律上的重申。這兩種模式均較大程度的影響了縱向一體油氣企業對管網資產的實際控製力,實質性地切割了管網業務與生產、銷售業務的利益關係,但遭到了德法兩國的強烈反對。在博弈之後,正式方案中增加了第三種模式,即獨立管輸運營商(independent transmission operator,ITO)模式,是三種方案中最為寬鬆的。其核心內容是,允許持有生產、銷售資產的主體保留管網資產的所有權、控股權或少數股東權益,雖然,第三種模式也要求將管網資產委托第三方運營,但產權方可以參與決策、管理,運營商也可以同屬一個母公司。在這種模式下,產權方仍然有較強的混業控製力,仍有可能給管網開放、市場競爭帶來的負麵影響,所以作為應對措施,歐盟要求運營商必須設定相關程序、設置合規內審崗位向監管機構自證不會造成歧視和不正當競爭,同時監管機構將設定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內,產權方雖擁有管理席位,但也不得參與經營和獲得信息。
三種模式的本質都是希望通過製度安排實現對管網資產壟斷力的控製,確保管網公平開放和相關市場的透明、公平。從目前的情況看,盡管進度存在一定差別,但多數歐盟國家均開始著手實施。甚至對歐洲供氣有較大影響力的俄羅斯天然氣工業集團在政治層麵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也不得不向歐盟新規作出讓步,對歐洲境內原有資產和新建資產作出符合規定的處理,也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了歐盟對業務拆分改革態度十分堅決。
對我國改革的啟示
一是管網設施是重要的、具有壟斷屬性的基礎設施,確保其中立、公平、無歧視開放,不僅可以發揮最大效用,而且與上下遊競爭性和市場的完善密切相關,因此管網資產的法律定位成為發達國家天然氣改革的核心和關鍵。
二是如何處理縱向一體的管網公司的管網資產,應以國情為思考的基礎之一,具體路線圖和具體措施必須考慮行業的成熟度和現有實際情況。從歐美的情況看,改革中不僅考慮了各自的現狀和主要矛盾,同時也在某些細節上進行了務實的妥協。但是無論采取何種路線圖和措施,都要服從管網公平、無歧視開放這一根本目標。拆分改革的本質是業務之間的隔離。在國情允許的前提下,管網資產的徹底剝離、獨立,最有利於競爭性市場的形成,也最有利於達成管網公平、無歧視開放的目標。
三是管網行業相關改革必須強化頂層設計,盡可能以法律為先導。歐洲相關改革是在歐盟層麵以多個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確立的。美國相關改革雖由部門主導,但從美國的監管文化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具有相當高的權威。另外其改革新規,一方麵不少內容來源於已有的法院判例,另一方麵在大量訴訟中受到具有造法功能的美國法院判例支持、確認,其效力等同於成文法律。資產和業務拆分改革不僅關係行業全局,而且牽涉眾多企業、投資者和職工的切實利益,應當穩步推進。以法律形式確立相關改革內容,不僅可以在製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同時以製度形式穩定預期,可以減少隨意性。更重要的是,改革以法律為保障,具有了強製力,有利於最終的落實。
四是綜合歐美各國的分拆過程來看,改革可以分步實施,按照分開核算、自願拆分、強製弱拆分(如ITO模式)、強製半拆分(如ISO模式)、強製完全拆分(如所有權拆分模式)等幾個步驟,製定總體時間表,並允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自願提前實現。在此過程中,應當以監管執法作為促進改革的重要措施,督促階段性要求的真正落實。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