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美歐天然氣管網拆分改革借鑒(1 / 2)

美歐天然氣管網拆分改革借鑒

經濟學人

作者:胡偉

美歐國家在天然氣管網拆分過程中,堅持管網公平、無歧視開放的原則,成效顯著,可以為我國相關領域的改革所借鑒。

《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聯係此前《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穩步推進天然氣管網獨立運營和公平開放,保障各種氣源無歧視接入和統一輸送”的遠期目標,此後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同時經營油氣生產、銷售等其他業務的,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財務製度,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的規範要求,以及近期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掛牌轉讓下屬管道資產100%股權的自發嚐試,管網資產的定位及管理模式漸成油氣行業改革的熱點和突破口。

如何有效實現油氣行業網運分離,如何在國情約束下處理好縱向一體的油氣企業的自營油氣銷售和社會化管輸服務的關係,雖然短期內仍有爭議,但是從根本上講,都必須服從、服務於管網公平開放這一價值目標。這裏不妨簡要回顧一下美國於1992年、歐洲於2009年所做以管輸和銷售業務強製拆分核心內容的天然氣管網行業改革,其中相關過程、理念及措施可以作為我國行業改革的參考。

美國天然氣管網業務拆分

1985年,美國能源監管委員會出台第436號令,啟動以促進天然氣市場競爭、保障供應為目標的天然氣行業改革。436號令的核心內容是要求跨州天然氣管網公司向社會開放其管輸服務,具體措施有:一是要求管網公司公平、無歧視地提供公開準入的管道運輸服務,並自願分拆天然氣銷售和管道運輸兩種業務;二是要求管網公司允許地方配氣公司等固定用戶將現有合同的購氣轉換成購買管輸服務,以方便其選擇權的實現;三是超出管道運輸能力的高峰時段,管道應保持開放,按先到者先接受服務原則(first come,first served)提供管輸服務;四是監管機構對管輸價格範圍實施監管,並將加快新建管網審批作為對管網公司開放管網的激勵措施。436號令之後,出現了活躍的天然氣現貨市場。管網公司不僅自營天然氣銷售,同時也提供單純的管輸服務。

隨著改革的推進,436號令改革不徹底的問題開始顯現。由於管網公司麵向用戶的天然氣自營銷售是包含管輸服務的捆綁業務,並且這一點因436號令采取的是自願拆分而未發生太多變化,因此,無管網的普通天然氣銷售商獲得的管輸服務,在穩定性上尤其是高峰時段遠不如管網公司自營業務,即管輸服務對於管網公司和其他銷售商不是同質的。除天然氣銷售商外,在行業內為數眾多的下遊地方配氣公司也認為,管網公司自營業務的捆綁銷售模式成為妨礙市場有效競爭的主要障礙,影響天然氣銷售商之間公平競爭,即管網公司通過管道的自然壟斷,使其在天然氣銷售上獲得了優於其他銷售商的地位。

針對上述情況,1992年,美國能源監管委員會根據第636號令,啟動新一輪天然氣市場改革。該監管規則以重組管輸服務為重點,被稱為管輸服務重組規則。與此前436號令提出的“自願拆分”不同,新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強製拆分跨州管網公司的管輸業務與銷售業務,即不得以兩種業務捆綁的模式向終端用戶銷售天然氣。新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管網公司兼營天然氣銷售業務,因此,出現了單純從事管輸服務的管網公司。但新規定還是允許管網公司在符合條件並經特別許可(blanket sales certificate)的情況下,在接近氣源的管網上遊兼營獨立於管輸業務的銷售業務,銷售不得內含管輸服務,並以市場價參與市場競爭。

636號令後,出現了許多針對新規的訴訟,如“聯合分銷公司訴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案”、“美國跨州天然氣聯合會訴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案”等。在這些案件中,美國法院判決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法令的合法性。經過636號令的改革,管網公司發生了巨大變化,不僅管輸服務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得到真正確立,其自營銷售業務也因為禁止捆綁管輸服務,無法借助壟斷優勢,真正參與市場競爭。業務分拆的落實,推動了美國天然氣市場的新一輪繁榮。

歐洲天然氣管網業務拆分

從1999年開始,歐盟就致力於不斷完善的歐盟內部天然氣市場( internal market),希望通過增加選擇和競爭創造新的商業機會和更多的跨境交易,實現效率和服務水平的雙提升,保持天然氣價格和安全的雙穩定,並對可持續發展有所裨益。為實現這一目標,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第55號指令要求天然氣管網公司在法律和功能上將管輸業務與生產、銷售業務分離,但此後的推進過程不盡人意,未達預期目標。經過爭論和反思,2007年歐盟多次會議及名為《歐洲能源政策》的聯合公報、名為《關於內部天然氣和電力市場的前景》的官方報告均開始強調管網業務拆分對管網公平、無歧視開放以及對歐盟內部市場的重要性,並認識到業務拆分需作更加剛性的要求,同時應在具體措施上進行更多細化供成員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