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民工就業:新變化中的憂慮與展望(3 / 3)

放眼長遠,受內外環境影響的經濟波動起伏隻是暫時的,並不能動搖和改變中國經濟長期向好、升升不止的大趨勢。最終,“明天我在哪裏打工”?能不能使城鄉就業各得其所?能不能實現穩定就業、安心生活?這不僅僅是2.5億農民工的個人選擇,更是政府職能轉變、承擔公共責任的根本方向。

讓農民工從流動走向安居樂業

目前,農民工就業短工化現象日益受到社會關注。專家指出,從總體上看,農民工就業短工化現象的形成是一個曆史的過程,是一種就業質量偏低的表現。改革開放初期,資本極度短缺,而農村剩餘勞動力幾乎可以“無限供給”,這種背景決定了雇主總是處於強勢的、主動的地位,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決定了他們不可能獲得比較好的就業機會。此外,用工的城市也一直把農民工視為單純的勞動力,沒有賦予其相應的社會權益、政治權益和相對平等的經濟權益,製度隔離、分割管治與客觀存在的各種歧視,使農民工缺乏必要的歸屬感,造成農民工無法真正地融入城市。因此,農民工就業短工化現象並非今天特有,而是長期存在的現象。

仔細分析農民工就業短工化現象,可以看出,我國快速的工業化並未帶來成熟的城市化,是導致短工化現象與流動性偏高的根本原因。如果農民工就業短工化現象繼續持續下去,可能會構成我國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一個日益重大的製約性因素。因此,應當高度重視並采取相應的措施,積極、穩妥地促進農民工從流動性偏高走向安居樂業。

其實,農民工就業短工化,對於勞動者而言,不利於工資的正常增長,也給社會保險權益的落實帶來麻煩,還會影響職業福利及逐漸融入當地社會並享受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這種現象的不斷發展對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也是不利的。如果缺乏一支穩定、熟練並有歸屬感的勞動者隊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麵前,企業完全可能陷入困境而難以自拔。短工化現象的加劇也會導致資源浪費。農民工流動性偏高必然帶來人力資源的浪費,因為總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處於非工作狀態。同時,也會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難題。數以億計的勞動者及其家屬群體長期處於流動狀態,並且是數千公裏範圍內的流動,要實現有序的社會管理幾乎是做不到的。

雖然在目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確實促進了勞動關係的規範和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但現實中顯然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如勞資關係實際上仍不太平等、勞動者同工不同酬、社會保險等製度相同而權益不同。而勞動合同不規範、勞動關係不穩定,作為當初有利於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做法,現在伴隨著勞資供求關係對比的巨大變化,開始成為一柄雙刃劍,它不僅繼續阻礙著農民工就業質量的提升,也開始傷到雇主或用人單位了。

當前一些地區或企業出現“招工難”、“用工荒”現象,除了與工資福利待遇偏低等因素有關,也與農民工大規模流動過程中的閑置有關。因為新生代農民工的追求比第一代農民工的追求更高,他們為尋求更合適的就業崗位而更加不在乎流動。這種流動會造成不穩定的勞動關係,也因此失去了讓農民工享受應有的勞動報酬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在農民工權益尚未得到全麵維護與落實的同時,一些地區出現“招工難”或“用工荒”也就在所難免。

農民工就業短工化現象由來已久,化解過程也絕非一日之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專家建議,在政府方麵,要進一步推進相關法製與政策的完善,比如在規範勞動合同、穩定勞動關係和維護農民工權益等方麵,盡快啟動以“同工同酬、同製同權”為目標的第二輪勞動就業體製改革,促使勞動關係與就業崗位日益走向穩定。同時,將農民工納入務工所在地的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範圍,並賦予其與當地居民平等的權利,如解決其子女義務教育問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依法平等參與各項社會保險、提供平等的職業培訓機會等。

在企業方麵,應當強化用人過程中的理性和人性,依法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以培育具有歸屬感的穩定勞動者隊伍。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向歐洲一些企業學習,即使企業遭遇困境也不要輕易拋棄員工。

全社會也需樹立公平、正義、共享的價值理念,通過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努力促進農民工融入當地社會。農民工個體也應主動融入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

“其實,最為重要的還是要堅持統籌城鄉就業發展。堅持把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擺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取消針對農民工流動就業的憑證管理製度和相關收費,將農民工就業服務、就業指導、職業培訓納入公共服務體係;同時,還要大規模開展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動,建立最低工資製度和最低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製,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製;積極解決農民工子女教育、社會保障、進城落戶等問題,推行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機製,大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在非農產業轉移就業。”隻有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盡快形成良好的共贏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