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維權五步曲
維權與說法
作者:吳蘭華
近年來,筆者在從事立案審查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審查的過程中,發現大量遭受工傷的職工在維權之路上,要麼越走越遠,要麼荊棘載途,精力雖然花了不少,但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實現,由此引發了上訪、申訴等一係列社會問題。作為一名立案法官,秉承“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有必要也有責任為工傷職工正確維權指點迷津。
工傷職工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我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主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一般來說,工傷職工維權,應當遵循以下五個步驟:
第一步,根據損害情況,確定正確的維權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致損原因不同,維權方式也不盡相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職工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遭受工傷的,工傷職工既可以以該侵權的第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也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遭受工傷的職工並不能因此獲得雙倍賠償,雙倍賠償有悖公平原則,工傷職工要麼起訴第三人,要麼依據以下將要重點介紹的步驟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二者隻能擇其一;另一種是職工非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遭受工傷的,則工傷職工隻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維權(以下詳述),不能直接以用人單位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工傷職工遭受工傷後,應當首先根據自身情況,對照以上兩種情形,確定正確的維權方式,這尤為重要。
第二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直接決定了工傷職工是否能夠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這一步不可逾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是申請工傷認定的第一順序主體。隻有用人單位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才能作為第二順序申請主體,持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因此,廣大工傷職工在遭受工傷後,應當積極和用人單位溝通,爭取用人單位及早申請工傷認定。遇到用人單位拒不申請的,也不用著急,在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30日後,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部分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不能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而用人單位也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係,此時,工傷職工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處理工傷認定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若工傷職工對其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工傷認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