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1 / 2)

論我國公司社會責任

經營管理

作者:張豔娜

摘 要:2005年我國《公司法》修改,引入了公司社會責任,修正了傳統的公司把固守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目標,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體現在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兩個層麵,公司應對除了股東之外的職工、消費者、債權人、環境、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

關鍵詞:社會責任;法律義務;道德義務;利益相關者

一、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定義,公司的特征大致為這幾方麵:營利性、社團性、法人性、法定性。在這四個特征中,公司的營利性成為公司的基本特征,所以傳統的公司法形成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但是如果公司隻一味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勢必會影響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5條第1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此法條實際上是從1993年《公司法》第14條演變而來的。通過比較發現,修改過的條款隻是在後麵增加了社會責任,可見這一條款並不是對社會責任的專門規定。雖然就法條本身而言,這種宣示性的規定已說明我國為落實公司社會責任而作出的努力。

公司社會責任作為公司的一種義務,其性質究竟是屬於法律義務還是道德義務?道德義務主要依據人們的內在信念和覺悟來約束相關主體的行為;而法律義務是以強製性方式規範相關主體的行為。然而從自然法意義上講,道德與法律二者並不必然對立,反而相輔相成,互相補充。因此,公司社會責任可以表現為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的統一,法律義務為剛性約束,道德義務為柔性約束。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是應把股東的利益排除在外,包括了對職工、消費者、債權人、環境、社區等的社會責任。

1.公司對職工的社會責任。現代公司的競爭,實為人力資源的競爭,甚至可以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職工這一無形的、潛在的生產力,要將這種生產力發揮出來,公司必須創造適宜的軟硬件環境和條件。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員工的權益與成長,是公司是實現與時俱進的必然要求。

我國《公司法》對職工的社會責任體現在對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第17條和第 187條;對職工參與權利的保護為第18條、52條、45條、68條、71條、 109條;對職工參股權益的保護為第27條、第143條。

2.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不僅是公司發展的根本,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公司缺乏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會導致社會信用度的下降,最終會致使公司營利目的的不能實現。例如2014年3月15日曝光的杭州廣琪貿易公司大量銷售過期進口食品原料,給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此公司就違背了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我國《公司法》沒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明確規定,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的社會責任體現在我國的其他法律規範中。例如我國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作了涉及麵更廣的規定,在以前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對個人信息保護、網絡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熱點問題的規定,從而更加明確了公司應對消費者承擔的社會責任;同時在《食品安全法》中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對類似於公司這樣的生產經營者做出了嚴格規定,包括從事食品行業要取得相應的許可;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食品召回製度成為強製性製度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