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商們對李璟鵬如此懼怕,關鍵還在於李璟鵬掌握的這些行政權力基本是不受監督的。從其供述看,李璟鵬主管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在建規委內部基本沒有監督製約。
李璟鵬對管理部門的辦事機構也是獨斷專行。2005年,賀州市建廣房地產公司建設的時代廣場還沒有辦好報建手續就開始鑽探和打樁工作,建規委對報來的詳細規劃進行審查後發現,時代廣場沒有必須預留的停車位,需要在廣場項目紅線往後退兩米。規劃科討論認為可以尊重現狀,通過該公司的規劃審批。因為沒有見到該公司老總來孝敬,李璟鵬否決了規劃科的意見,不予批準。
一個人行使的審批權,變成了個人索賄受賄的砝碼。李璟鵬這些年來一直把規劃審批權當成了一棵搖錢樹,搖得揮汗如雨,不亦樂乎,最終把自己搖進了監獄。
對法律的無知助長了行政權濫用
很多房地產商沒有基本的法律常識,這大多與他們的成長經曆有關。從案件反映的房地產老板從業經曆看,他們大多出生在上世紀50年代或60年代,有的是下崗工人,有的是農民,也有的是個體戶。他們基本上都是從改革開放時開始幹起,經過了十幾年積累,取得了原始資本。當我國房地產進入飛速發展時期,正好是他們有資曆有資本的年齡段,於是便又毫不猶豫地紮進了房地產市場的大海裏,奮力撈金,發展壯大。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推進,依法治國水平越來越高,無法而治的年代一去不返。我國的行政執法越來越規範,從過去依靠行政命令、決定推行政務的時代,進入了行政法時代。自2004年3月,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出台後,依法行政更是走上了快車道,《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城鄉規劃法》等各種規範性行政法律文件不斷製定出來,行政執法體係日益完善,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法可依”的條件。
然而,法律知識的教育和普及顯然還與時代的發展存在一定距離,依法辦事的觀念尚未形成。“人情禮儀”的辦事思想根深蒂固,這種思想對人們的日常行為、從事商事活動還存在一定影響力。從本案中行賄人絕大部分的行賄行為還是發生在傳統節日中秋節、春節的時間點看,人們受傳統禮儀影響還十分深刻。在這種節日裏行賄至少伴隨著一種傳統禮儀的因素,行賄人和受賄人都受這種因素影響,送錢人尋求一種心理安慰,收錢人也心安理得。
由此,“禮”便成了行賄人行賄的一個心理由頭。於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種心理寄托,行賄之後希望受賄者工作上給予其關照。在這種情況下,禮儀規則便突破了傳統的意義而觸犯了法律。這種求“禮”而不求法的情況在當今社會還是存在的,正是因為有這種社會心理基礎,阻礙了依法行政的開展。
李璟鵬履行的是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許可審批行政職能,這兩種職能直接涉及到房地產商的商業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要在城市區內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法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根據該法規定,統一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最長的時間也就是六十日。《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有了明確規定,而且房地產商在取得建設用地時,合同明確規定土地用途是房地產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隻要申請材料符合要求,行政機關就應當依法履行審批職責。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審批職責,申請人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李璟鵬案發後,所有送禮給李的開發商都表示:“怕他在辦證時刁難。”這種心理無疑是對法律的無知而產生的不良心理,是整個社會應該慢慢糾正的劣根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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