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腐敗與反腐的六個發展趨勢(1 / 3)

腐敗與反腐的六個發展趨勢

特稿

作者:張克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2013-2017年工作規劃》。十八大以來,一係列事實表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反腐力度為近三十年來最大,彰顯了“有腐必反”的堅定決心。

輿論和公眾通常特別關注腐敗程度的變化,但對於腐敗類型和結構,以及反腐敗重點方向的分析關注不多。為此,本刊特別專訪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透明國際中國國家廉政體係評估項目首席專家過勇副教授,分析當前我國的腐敗和反腐敗出現的新特點和趨勢。

腐敗發展四大趨勢

從貪汙挪用到行賄受賄,再到利益衝突

《檢察風雲》:改革開放以來腐敗問題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凸顯,具體而言腐敗的表現形式有哪些變化?

過勇:從腐敗罪名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改革開放之後我國的腐敗犯罪經曆了兩次轉型。

第一次是從貪汙挪用到行賄受賄。如果我們翻開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國內關於腐敗案件的報道,最常見的就是銀行工作人員或政府、企業的財務人員貪汙或挪用巨額資金。但是現在這種情況明顯減少,這與我國金融領域和各單位財務管理中製度的健全和權力約束的加強有很大關係。與此同時,賄賂犯罪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賄賂犯罪的增加可能主要有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發展,利益交換的市場也隨之繁榮起來,許多不正當利益在交換中得以實現;二是賄賂犯罪更加隱蔽,由於是兩個人之間進行的隱秘的違法行為,往往很難被舉證。香港廉政公署曾經使用監聽的手段收集賄賂犯罪的證據,後因社會輿論的強烈反對而在此方麵受到一定限製。在大多數情況下,反腐敗部門需要行賄者的配合才能夠將受賄者繩之以法。與貪汙和挪用相比,賄賂犯罪的查處難度顯然會更大一些。

第二次轉型是從貪汙受賄到利益衝突。從目前我國腐敗犯罪的特點來看,越來越多的腐敗發生在利益衝突領域。幫助官員把子女送到國外讀書並提供學費、生活費;承諾官員在退休之後高額年薪返聘;官員利用影響力以親屬的名義經商或直接受賄,這些都是常見的利益衝突形式。

2007年5月30日,中共中央紀委頒布了《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將八種隱蔽性的賄賂行為列為腐敗。7月8日,兩高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將國法與黨紀相銜接,才解決了這個問題。

從公共部門到私人部門,再到社會組織

《檢察風雲》:近些年來,我國刑法對腐敗主體界定的外延不斷擴展,不再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背後的誘因是什麼?

過勇:2001年美國安然公司的會計醜聞不僅震驚了世界,也影響了我們對腐敗的理解。傳統上來說,腐敗的主體主要被界定為政府官員,或者是公職人員。例如,我國刑法就曾經主要將貪汙、受賄等罪名的犯罪主體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親屬參與貪汙、受賄行為,但他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則很難以貪汙、受賄等罪名被定罪。

按照腐敗的定義,即“利用公共權力謀取個人私利”,我們怎麼來理解其所涉的“公共利益”?在安然公司醜聞中,受害者的群體龐大,不僅包括其全球範圍內2.1萬名員工,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債主如金融財團J.P摩根、花旗集團,最終因該醜聞倒閉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上下遊的關聯企業,直接或間接利益受損者至少以百萬計。涉及範圍如此之廣,算不算是公共利益?在安然公司會計醜聞發生之後,透明國際於2002年將腐敗重新定義為“濫用委托權力以謀取私人利益”。委托權力比公共權力涵蓋的範圍更廣,能夠更準確地反映廣義上對於公共利益的理解。公職人員是人民作為權力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則是股東的代理人。

隨著涉及企業腐敗犯罪行為的逐漸增多,我國對於腐敗犯罪主體的界定範圍也在發生調整。原來我國的刑法中隻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1997年7月,針對企業領域的腐敗越來越突出的情況,新修訂的刑法增加了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2005年開始的反商業賄賂工作也首次將私人部門納入到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內容中來。然而,我國在反腐敗實踐中又遇到了新的挑戰,社會中介組織中的腐敗越來越突出,對原有的法律體係產生了衝擊。

比較有名的例子是中國足協。2010年開始,中國足球領域的腐敗在經曆了幾次跌宕起伏的反腐風暴之後,終於進入到全麵清查的階段。中國足協是什麼樣的組織?它本質上是一個社會組織,即行業協會。但是由於足協的官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適用原有的貪汙、受賄等罪名沒有問題。然而,對於裁判員和其他類型的人員來說,法律適用就遇到了一些困難。

2007年11月通過的《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取消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增加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這標誌著我國對賄賂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範圍規定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將懲處對象以最早的僅限於國家工作人員逐漸擴大到所有可能掌握委托權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