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腐敗、單位腐敗到集體腐敗
《檢察風雲》:除了個人貪腐,刑法中還規定了單位受賄等罪名,我國反腐敗實踐中也查獲了一批串案、窩案,這方麵的腐敗現象有什麼規律?
過勇:腐敗集體化已經成為當前我國腐敗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也是各類腐敗現象的一個重要共同特征,是未來我國反腐敗工作必將麵臨的最大挑戰之一。根據腐敗行為的主體,我們可以將腐敗劃分為三種類型:個人腐敗、集體腐敗和單位腐敗。個人腐敗指的是腐敗的主體主要為個人,他們獨立進行了貪汙、挪用和受賄等腐敗行為。集體腐敗的主體是一群人,他們所進行腐敗行為的收益主要歸他們自己。而單位腐敗指的是一個單位或該單位領導層以單位的名義而進行的腐敗行為。它與集體腐敗的區別在於,集體腐敗的收益歸少數腐敗者所有,而單位腐敗的收益是歸整個單位所有的,單位的領導層並沒有直接占有腐敗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集體腐敗是隱蔽的行為,而單位腐敗由於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開的。單位受賄、行政壟斷和私設“小金庫”就是典型的單位腐敗行為。
在改革初期,腐敗主要表現為個人腐敗和單位腐敗。然而進入到90年代,腐敗逐漸呈現出了向集體化發展的趨勢,其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就是1989年揭露的鐵道部係統腐敗窩案,涉及鐵道部原副部長羅雲光等48人。此後又發現了多起地方主要黨政領導集體腐敗的窩案,包括1999年查處的廈門“遠華案”,2000年查處的沈陽“慕馬案”,2004年查處的綏化“馬德案”等。根據我對1978年以來中國查處的383個正處級以上腐敗要案的分析,這些案例的同案人數大多數為多人,其中超過10人的就有66起案例,涉及23起窩案。據有關部門資料,某省僅2000年查處的大案要案中屬集體合謀類型的約占全部案件的38%,比上年增長10%,是前10年的8.5倍。
與個人腐敗相比,集體腐敗具有更大的危害,會造成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的合法性危機,並產生一種清廉者無法生存的官場文化,因此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然而,集體腐敗案件的增多並不意味著我國的腐敗形勢惡化了。恰恰相反,我們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國過去一段時期反腐敗工作富有成效的表現。產生這種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恰恰是我國在過去一段時期完善了製度體係,增加了權力之間的監督和製約,使得個人難以獨立進行腐敗行為,而不得不進行共謀。當然,信息化、全球化對於腐敗集體化也有重要的影響。
從影響政策執行到影響政策製定
《檢察風雲》:我們經常見到美國政治中利益集團遊說國會製定對本集團有利的法案。如果衡量腐敗對政府運作的影響,可以分為哪些層麵?如何理解其危害性?
過勇:根據腐敗發生的環節,我們可以將腐敗分為大腐敗和小腐敗兩種類型。大腐敗也稱高層腐敗(grand corruption),主要指的是發生於政治決策、政策製定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如行業發展政策、出口政策、行業標準的製定等。小腐敗也稱下層腐敗(petty corruption),主要指的是發生於政策執行,如交通違法執法、申辦執照、衛生許可檢查等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小腐敗涉及的經濟利益可能並不太多,主要表現為“速度錢”,能夠通過行賄的方式促進執法的放鬆或提高辦事效率,但是這種腐敗由於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社會汙染特別巨大。
在透明國際的廉潔排行榜上,美國和英國、法國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並不如他們所宣揚的價值觀那樣,屬於最廉潔國家的行列。這些國家的政治領域存在著嚴重的腐敗現象,而且還有很多是“合法腐敗”,即法律允許的圍繞選舉政治的利益交換和遊說行為。
當前我國老百姓感受到的更多的是與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政策執行過程中的腐敗,例如官員的吃拿卡要等,即“小腐敗”。而對於政策製定過程中的腐敗問題,即“大腐敗”,普通老百姓往往並不了解。但是,與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眾多小腐敗相比,政策製定過程中發生的腐敗行為危害更加嚴重,也逐漸成為未來腐敗的發展趨勢。如果能夠通過行賄或是遊說的方式取得對私人企業或地方發展有利的政策規定,那麼不僅能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甚至會改變國家經濟發展的趨勢和格局。
在改革過程中,隨著我國私人部門的興起,以及外資企業的大量湧入,經濟精英試圖影響國家政策製定的衝動從未如此強烈。我們從2010年查處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巡視員郭京毅案中可以窺得一點端倪。條法司表麵看起來隻是商務部內部的一個務虛的部門,但事實上卻掌握著我國關於外資法律製定與修改的巨大權力。郭京毅的腐敗犯罪正是與一些利益集團為爭取自身利益而對其進行的立法遊說有關係,包括在對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進行解釋過程中為國美電器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鋪路等。如果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為了某一個特定的利益群體甚至企業而影響到公平正義,那麼危害將是極其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