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工作兩大趨勢
從反黑色腐敗到反灰色腐敗
《檢察風雲》:許多公眾都有這樣的感受,近年來被查獲的腐敗分子的手段越來越隱蔽,遊走在法律和體製的邊緣,從中獲利。是否與我國當前所處的發展階段相關?
過勇:與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不同,中國轉型中的行政體製存在著許多灰色領域,即“不合法”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腐敗現象,我們稱之為灰色腐敗。按照社會精英和社會大眾對腐敗的容忍程度,可以將腐敗分為黑色腐敗、灰色腐敗和白色腐敗。黑色腐敗指的是社會精英和社會大眾都公認的腐敗行為,例如貪汙、挪用、受賄等。堅決懲治黑色腐敗已經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灰色腐敗指的是社會精英認同,但是社會大眾卻不認同的腐敗行為,例如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出國出境等。白色腐敗指的是盡管從定義上來看是,但兩者都不認為是的腐敗行為,例如收受小額禮品。
在我國,灰色腐敗是從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體製向市場經濟體製漸進轉軌的遺產之一。“不合法”意味著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或是黨紀、政紀,這些腐敗現象是不被允許的;然而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官員名義收入偏低的情況,官員享受的這些“福利”又往往被認為是可以容忍的,是對他們低貨幣收入的一種補償。正是這種矛盾的心態決定了在社會壓力比較大的時候,中國政府會出台一係列舉措對這些領域進行改革,或是強化已有製度的執行,但是由於政府自利的動機,這種完善製度和加強執法的努力從來就不會是徹底的和堅決的。這就導致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中央一輪又一輪地出台類似的文件和通知,“製止、落實、清理”同一類違反規定的腐敗現象。
以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過去10年中開展的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為例,其作為一種改革探索是近年來中國政府試圖降低行政成本,增加公務員收入透明度所做的努力的一部分。一些地方政府的試點表明,如果進行貨幣化改革,在提高了公職人員白色收入的同時,原來用於公車配備和使用的財政資金還會有大約1/3的剩餘,這主要是擠掉浪費的結果。如果能夠達到這樣的效果,將形成國家和公職人員個人雙贏的局麵。然而從目前的情況看,一些地方的公車製度改革試點暫時遇到了一些困難,特別是觸及到了一些深層次的行政體製和政治文化傳統因素。公車製度改革能否成功,在一定意義上取決於中國整個行政體製改革,特別是財政和預算體製改革的進展。
從懲治需求方到懲治供給方
《檢察風雲》:許多廉政建設的觀察者都認為,反腐敗需要標本兼治,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就是對受賄者與行賄者都要加以懲處。然而為何長期以來標本難以兼治?
過勇:我們經常將行賄行為形象地比喻為“送出一隻雞,換回一頭羊”,行賄和受賄雙方都是腐敗行為的受益者。但是我國現在的現實是,“收了一隻雞”的受賄者往往被嚴厲懲處,但得到更大利益的行賄者卻逍遙法外。
通常情況下受賄者以官員居多,而行賄者以商人為主,因此嚴厲懲治受賄者,即腐敗的需求方可以被看做是中國共產黨對黨員領導幹部更加嚴格要求的體現。由於賄賂往往是兩個人之間進行的隱秘的行為,鼓勵行賄者成為“汙點證人”確實也是查處腐敗分子特別是受賄者的需要。然而從司法公平的角度來說,這是不太正常的,而這種不平衡懲處的局麵也必然會削弱對行賄者腐敗動機的約束,降低他們的腐敗行為被發現的風險和成本。盡管索賄可能是一個考慮因素,但畢竟這隻是少數情況。這就造成了一種奇特的現象,就是商人在平時拚命地巴結官員、腐蝕官員,但是當有風吹草動的時候卻往往倒戈一擊,積極配合反腐敗機構指證受賄的官員。
法律在行賄罪、受賄罪和量刑尺度方麵也有較大的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行賄罪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而犯受賄罪最高卻可處以死刑。對受賄罪的具體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而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則是“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同一個金額的標準之下,行賄行為所麵臨的刑罰要比受賄行為稍輕一些。此外,對行賄罪的規定中還有一條在對受賄罪的規定中沒有的特別條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行賄人正是由於這樣一種坦白態度而被免除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查處行賄者確實麵臨著一些技術難題。除了之前提到的經常需要行賄者來指證受賄者的情況之外,我國在賄賂案件查處過程中麵臨的一個新問題是,行賄者以公共資金行賄,即“公賄”的現象越來越突出。這在地方政府向上級機關拉關係、爭項目的過程中尤其常見,而許多官員也以此為借口利用公共資金行賄為個人增加政治資本。在這種情況下,對行賄者進行查處還麵臨許多具體的技術上的困難。
編輯:成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