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作開發方式
1.法人型合作改造方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投資商經過協商,並經村民表決通過和投資商股東會表決同意,雙方共同出資,組建城中村改造項目公司,通過出資方式、出資和股權份額、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團隊的製度安排,共同實施城中村項目拆遷、土地取得、項目建設、項目銷售和回遷安置等事宜。
由村委會以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資,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兩種公司形式,均允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並且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資比例沒有限製。投資商提供資金,雙方共同成立法人型項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法人型合作改造模式最大的優點是避免了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招拍掛引起的第三方搶拍的危險和土地變性的法律障礙。
2.合同型合作改造方式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投資商協商,並經村民表決通過和投資商股東會表決同意,以投資商的名義或者兩者共同的名義實施城中村項目拆遷、土地取得、項目建設、項目銷售和回遷安置等事宜,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與投資商簽訂合作開發合同,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項目利潤分配。 目前投資商多采用這種方式。
投資商參與城中村改造的程序
筆者結合各地城中村改造的程序,總結投資商參與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步驟:
第一步驟:投資商和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拆遷改造合作協議。
在城中村改造中,投資商與城中村的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拆遷改造合作協議,就城中村改造的範圍、改造原則、費用支付、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特別約定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二步驟:投資商主導編製城中村改造方案。
第三步驟:將合作協議和城中村改造方案(包含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村委會村民批準。
投資商在與村委會簽訂合作協議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將表決結果作為協議的附件,避免因協議無效而引起自身重大損失的不利後果。
第四步驟:投資商與村委會共同申報政府批準,政府將該村列為城中村改造計劃。
政府批準的城中村改造計劃實際上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投資商改造地位的確認,並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投資商的權利範圍以及改造計劃性質給予確定。隻有經過批準的城中村改造計劃,才使得改造者的地位得到確認,同時確認該改造計劃的性質。
第五步驟:由政府主導拆遷補償、安置和開發建設。
第六步驟:政府組織招拍掛,讓前期參與的意向投資商獲得土地。
政府通過製定為“城中村”改造項目投資商量身定做的特殊規劃條件,避免第三人對改造範圍內地塊土地使用權的惡意搶牌行為。
結語
城中村,是中國城市化過程中的一種獨特現象,是鄉村——城市轉型不完全的產物。其在建設用地上被城市用地包圍或與城市用地相互交錯,在經濟、社會、文化、景觀等各個方麵引致一係列問題。城中村的改造是推動城市化建設,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一環。城中村改造勢在必行,投資商參與城中村改造,解決了城中村改造的資金缺口,盤活了城市經濟發展,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環境。作為我國城市化發展中的特有現象,我們應深入分析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關係、投資商參與的模式、途徑。城中村的改造紛繁複雜,牽涉到方方麵麵的製度和問題。這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斷地探索以及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作者單位:盈科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