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哲學視角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經法縱覽
作者:王洋
摘 要:對於法律與道德有無同一性的問題,即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真理與謬誤的爭論,在自然法學派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發展過程中,一直處於此消彼長的辯論中。其中,尤以哈特和富勒的經典論戰為辯論的高潮。直到現代,兩大法學派也各有擁護者,不斷在前人的理論基礎上繼續發展,以求得充分的論據以證明本方觀點。筆者認為,從哲學的對立統一角度來分析,兩者的核心觀點也具有共同性,這也為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
關鍵詞:道德命題;分離命題;純粹法學派
一、從經典案例電車難題說起
電車難題是哲學史上一個頗具爭議和思想論戰的問題,同時這個問題也得到了許多法學家的思考,其大致內容是:一輛有軌電車失去了控製,司機看到前方軌道上有五個人,司機若任憑電車繼續前行就會撞死五個人,司機也可以將電車轉向,開到另一條岔道上,而這樣就會撞死另一個人。①對於這個問題,從道德角度和法學角度的評價會大相徑庭,究竟采取哪種價值判斷似乎都有理論基礎,追本溯源,對同一個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結論的原因便在於評價角度不同。在這裏,筆者想到另外一個取材於中國古代名著《水滸傳》的故事魯智深拳打鎮關西,從民眾所謂的真理、正義角度來分析,這種行為值得鼓勵、認可甚至弘揚,從法學來分析,這種行為必然會得到否定性評價。這又再次回到哲學發展史上諸多學者不斷爭論的問題,即法律與道德有無同一性的問題。
二、蘇格拉底之死——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觀點的提出
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因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被雅典貴族以不敬神和敗壞青年兩項罪名送上法庭,被最終經過投票表決,判處其服毒自殺。在執行死刑之前,蘇格拉底的朋友和學生們買通了獄卒,希望蘇格拉底逃到國外,但是被蘇格拉底嚴詞拒絕,當著弟子們的麵他從容服下毒藥。蘇格拉底在臨死前表達了自己不選擇逃亡的原因:不管判決我死刑的法律是否是公正的法律,無論我的死刑判決是否是正義的判決,最為一個雅典公民,我都必須遵守。也許法律會一時枉正錯直,甚至出現錯誤,但是隻有每一個人都在內心遵守法律,隻有在每個公民都實際服從法律的基礎上,法治才有了保障,這樣才能稱得算是文明的法治國家。蘇格拉底認為,從這個角度上來說,自己的死是城邦法律的遵守,是對法庭判決的尊重。
蘇格拉底對於法律的陳述,對於法律的尊重很值得後世敬仰和學習。但是他對於法律的理解也存在著遺憾。盡管一個國家的法律需要每一個公民的遵守,但是如果這項法律本身就是邪惡的,非正義的,這樣的法律便不再能夠稱為法律,這樣邪惡的法律也就不值得遵守。蘇格拉底的文明之光、自由思想雖然對於法律的理解已經很深入,但是如果他能意識到這一點,或許會對法庭給自己的死刑判決有著新的理解,或許也就不會出現“蘇格拉底之死”的悲劇。這樣的邪惡的法律不能成為法律的觀點便是自然法學派“惡法非法”的觀點。但是筆者認為,對於法律是否為惡法,是需要判斷其是否惡,而法律的善惡並不能在法律一開始公布時或起草時就表現出來,更多的時候會在法律實行中逐漸體現出問題。所以,到底是不是惡法在法律公布時還是未知數,究竟何時會確定也很難準確說明,這樣就會在長久時間內讓法律到底是不是惡法,能不能稱得上是法律這個問題而處於未知狀態。筆者相信,這也是自然法學派不想看到的。而與之相對立的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核心觀點“惡法亦法”但“惡法勿守”的觀點似乎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也存在著自身的不足,並被自然法學派所批判。實證主義法學派排斥法律與道德的同一性,尤其以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最為極端。
三、凱爾森和他的純粹法學——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極端
作為實證主義法學派的重要思想,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無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凱爾森在純粹法學的觀點中簡明扼要的提出:把所有評價標準和意識形態因素從法律科學中清除出去。②凱爾森認為,在以往對法學的評價中,總是過多的將法律與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心理學結合在一起,這樣會讓法學失去其本有的特征。同時,這種“攪合”總是在過去的階段中鮮少受到批判。同時,凱爾森在方法論上的目的並沒有止於消除法律科學中的政治的和意識形態的價值判斷。他還希望使法律理論擺脫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因素,以進一步實現法律“純粹”的目標。對於此,凱爾森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論述:
(一)純粹法學的理論基礎
凱爾森認為,純粹法學的性質首先體現在它所追求的“純粹性”。對於純粹性的認識,凱爾森的意思是,他以實在法為研究對象,把非法律因素排除在法學的研究範圍之外。③對此,凱爾森做了兩步重要的工作,一方麵,他將法律與傳統道德相分離,這樣法學就可以區別於倫理學、政治哲學和正義哲學。此外,凱爾森將社會因素和心理因素排除在其研究範圍之外,這樣,法學就可以區別於關於社會事實的研究以及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