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權力與官職問責機製的運行阻礙以及其微弱的製衡約束效果,使得政府機構以及公民間無法構建責任權力的承擔以及執行機製,溝通和交流渠道的缺失使得公務員缺乏監督的同時,更缺乏職業精神,責任意識,致使民眾相應地缺乏合理的監督意識與合法的監管思維。在某些公務員觸犯了黨製定的規章條例與監管公務員的法律後,由於體製缺失所帶來的問責製的空洞化,使得其在進行公務活動時缺乏責任意識,肆意籠絡人情,浪費國家資源,加重公民負擔,對於其問責也因為其換了崗位與單位而無法對於其信息與檔案進行監管調查,使得其逃脫製裁。問責製的缺失,關聯最密切的便是賞罰機製的缺失,沒有嚴格的監管法律以及規章製度的實施。
5. 體製以及機構內監督機製和執行的不力,組織部門的缺陷使得公民在維護權益時產生了激進的仇官心理,而部分公務員在機製體製缺失下的非責任意識,則產生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消極回避態度,兩種心理的衝擊、矛盾等通過偶然的事件爆發成積怨已久的對立態勢。部分公民在權益受到傷害後,未對於體製,法律,或者管理等手段進行期待與訴求,加上對於部分官員對事件坐視不管態度以及行為的不滿,心中產生了對於官員,官職甚至政府部門普遍性,擴大化的仇恨心理。在他們的意識當中,“官員全部都腐敗”“官員全部都違法”,沒有任何理性地觀察,分析,判斷,做出的反應則必然是不理性與不合法的。
6. 對於監督的手段片麵單一,不符合科技化社會的要求,監督手段同新興科學技術結合脫節錯位。對於公務員的監管,最大部分還是在其財產物質部分。我國三公開銷的龐大量一直被公民批判,但是對於其具體的監管機製,渠道,和最重要的方法卻幾乎沒有落實。比如在發達國家瑞典等,公務員的配車不僅需要在國家賬單,清單上進行合法注冊,登記,電子輸入檔案,時刻接受管理人員和網絡監管的同時,還在每輛車上配備了GPS定位導航係統,每位官員何時乘坐該公車到何地辦何事,都有明確的電子信息紀錄在案,如果該官員違反法律,則證據就由國家監督部門直接調取衛星信號查證,避免了官員利用權力等手段銷毀證據,逃脫責任。
四.對策建議
1. 結合問責製度與賞罰機製,設立“職位信用卡”,構建信用與責任的明確製度,並輔助以網絡技術手段,進行直接監管。在中央下令開出權力清單的同時,將清單上的紀錄通過職位信用卡進行紀錄,在政府部門就職,此卡專用為“職位”,也就是將賦予該職位的公務員的部分公有國家資產全部儲存於此卡上,包括公車開銷,宴席招待等,專門設置此卡,由國家專業部門控製網絡進行監督,每一筆交易都需要注明數量,時間,人數,地點等,並將其與法律規則直接聯網,形成互通機製。如果官員在進行公務過程中產生了違紀行為,其使用的職位信用卡會直接通過設置的程序判斷其違紀並且進行紀錄,在該公務員下次進行公務開銷時便可以直接提醒;違紀次數過多,該卡可以進行自動的帳號凍結,並且直接將違紀紀錄彙總到紀檢監察部,直接讓紀檢部門獲得真實證據,避免該違紀公務員進行暗箱操作掩蓋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