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基本理論
經法縱覽
作者:朱曉征
摘 要: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的基本理論是本源性、關鍵性問題,關係到職務犯罪偵查權各項權能的配置以及改革的方向,本文基於價值均衡論的視角,從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均衡探析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的基本理論,以期豐富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理論,有益於職務犯罪偵查實踐。
關鍵詞:職務犯罪偵查權;價值;均衡
刑事訴訟法的諸多價值中,正義無疑是法律價值中的基本價值。正義承載了人類社會的崇高美德和遠大理想,是整個人類社會的永恒追求。正如羅爾斯認為在《正義論》中闡明的“正義是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製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係的首要價值一樣,對於那些不正義的法律與製度,即使它很有效率和條理,也必須加以廢除和改造。”[1]在不同層麵的正義問題討論中,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是最為基礎的正義。“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包括兩個基本方麵:首先,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分配的正義問題;其次,是社會爭端和衝突的解決的正義問題。前者可謂實體正義,後者可謂程序正義”。[2]具體到刑事訴訟活動中,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被高度抽象、融合為一種理念和精神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配置與運行也應以實現程序正義和實現正義為最高價值追求,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中正義目標的實現是科學、合理配置權力的前提和基礎。
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曾經從將正義分為具體正義和總體正義,具體正義又包括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但從現代訴訟角度看,亞裏斯多德的正義理論隻討論了實體法正義的問題。“為了全麵地實現法律正義,克服亞裏士多德注重實體正義忽視程序正義的缺陷,後人在亞裏士多德實體正義的基礎上逐漸提出一種要求程序正義的理論。進入20世紀後,較為有影響的理論主要有三種:自然正義理論、正當程序理論、消極性正義理論”。[3]程序正義在偵查中解決的是偵查推進的過程和方法的問題,參與訴訟的偵查人員、偵查對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何種權利、義務才是合理的問題。這就要求推進偵查進行的法律程序本身是正義的作為前提,雖然法律程序本身的正義未完全達成共識,但至少應包括程序的公開性、及時性、對等性、合理性等內容。美國學者貝勒斯從相同情況予以相同對待論述程序正義,即“一是對相同情況下的案件作出相同的處理,對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處理;二是在適用某項法律規則時,應當對一切人一視同仁、不偏不倚。”[4]程序正義性的重要意義其在於使某範圍之內的所有人的正當權利都能得到實現。程序正義是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與運行必須考慮的因素,職務犯罪偵查權應通過公正的程序設計與運行,保障被追訴對象受到平等公正的對待,一切追訴對象的合法權利都應受到保護。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運行程序應體現除依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限製或剝奪被追訴對象的合法權利。
實體正義是刑事訴訟法權力配置和運行實現的結果層麵的目標,從總體上看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具有多樣性的態勢,但其最直接的價值追求則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實現實體正義。對實體正義的追求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主張發現事實真相的同時,毫無遺漏地懲罰犯罪;二是主張在發現事實、懲罰犯罪的同時,也能避免無辜者免受處罰。即不放過一個犯罪嫌疑人,但也不冤枉一個無辜者。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權力配置和運行中,職務犯罪偵查主體具有的查獲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實的能力配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追訴對象的最終結局,從而影響到國家打擊職務犯罪的實際能力。偵查階段的偵查行為對實現實體正義具有重要作用,職務犯罪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職務犯罪事實,就是查明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主體、具體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可能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事實情況。隻有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查明的事實為依據,才有可能做出正確的判斷,獲得最終的實體正義。否則,基本犯罪事實錯誤,不僅會使犯罪者成為漏網之魚,而且無辜者會受到不白之冤,直接導致冤假錯案,與實體正義背道而馳。因此,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中,應將實現實體正義作為重點考慮的價值目標,整個權力的配置和運行都應圍繞這一具體目標而展開。為了獲得最終的實體正義,刑事訴訟法賦予職務犯罪偵查主體強大的偵查權力,規定基本的強製措施和偵查方法,保證整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但同時又要求偵查主體不僅收集對追訴對象不利的證據,還要收集對追訴對象有利的證據,為了克服偵查主體基於承擔訴訟職能角色和關注追訴成功的心理因素的影響,法律賦予律師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為追訴主體提供係列幫助的權利,對偵查主體的偵查行為及收集證據的活動起到監督的效果,達到控辯雙發力量的相對平衡,最大限度地獲得實體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