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酌定量刑情節與死刑的限製適用(1 / 2)

酌定量刑情節與死刑的限製適用

經法縱覽

作者:朱曉征

摘 要:我國刑法對於死刑的限製適用,除刑法明文規定的實體限製和程序限製外,酌定量刑情節同樣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動機、犯罪手段、認罪態度對於死刑的限製適用影響尤為明顯。

關鍵詞:酌定量刑情節;死刑;死刑限製適用

鑒於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尚不具備完全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死刑作為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極刑,必須要予以極為嚴格的限製。酌定量刑情節是司法實踐中限製死刑適用極為重要的因素。在罪刑法定的基礎上,法官通過酌定量刑情節限製死刑的適用,即有利於維護刑法的權威性,同時也能夠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效地限製死刑的適用。酌定量刑情節影響死刑的適用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麵進行考量。

一、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刑事司法實踐中極為關注的酌定量刑情節。中國古代就有原心定罪、核案誅心的司法傳統,如唐律中對於出於不同犯罪動機的殺人行為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故殺,一般處斬刑;誤殺和鬥殺則參照減殺人罪一等處罰;戲殺則參照減鬥殺罪二等處罰。過失殺一般不處以死刑,甚至允許用金錢贖罪。犯罪動機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直接體現,同時也是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直接反映,不同犯罪動機的犯罪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是不同的,因此在死刑適用上,必須要考慮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根據 犯罪動機的不同可能判處不同的刑罰。1、有益社會的犯罪動機,典型的如出於義憤殺人、大義滅親等。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出於上述犯罪動機,通常不會被判處死刑。2、中立的犯罪動機。如為了減輕病人的痛苦,在病人的要求下實施的拔管行為。此類犯罪人的犯罪動機並不有益於社會,但同樣也並不有害於社會,通常持此類犯罪動機的犯罪人也不會被判處死刑。3、有害於社會的犯罪動機。有害於社會的犯罪動機的程度同樣存在不同。如“藥家鑫案”、“為夫獵豔案”中,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極為卑劣是導致其最終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重要原因。而“少女殺害父母並碎屍案”中,法院認定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很簡單和幼稚,尚不構成卑劣,雖然犯罪手段極為殘忍,也並未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可見,犯罪動機對於死刑適用的影響是明顯的,不同的犯罪動機也將導致判決的不同。

二、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為實現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具體方法、方式。首先,犯罪手段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即為了實現犯罪目的,造成危害後果。其次,犯罪手段是犯罪人所采用的具體方法和方式,是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我國並未將犯罪手段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納入刑法,但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手段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對於死刑的限製適用有一定的影響。1、“犯罪手段殘忍”。通過對最高法院頒布的指導案例中,涉及死刑判決的判決書的研究我們發現,大部分故意殺人罪的判決書中都出現了“犯罪手段殘忍”的字眼,如李飛故意殺人案、王誌才故意殺人案等。可見,犯罪手段殘忍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成為了酌定量刑的情節,但什麼樣的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手段殘忍”則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有的觀點認為“犯罪手段殘忍”的判定應當基於社會的一般觀念,是指故意使用極端手段造成他人嚴重身體殘疾或死亡的行為,如利用凶器多次刺殺被害人,在被害人求饒後繼續殺害被害人等。①在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除犯罪人實施的犯罪手段符合社會一般觀念認可的“犯罪手段殘忍”,則在酌定量刑上可能會偏重,反之,則會偏輕,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限製死刑的適用。2、非“犯罪手段殘忍”。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非“犯罪手段殘忍”通常會成為酌情量刑較輕的情節。非“犯罪手段殘忍”即在審判過程中,法院認為犯罪人實施的犯罪手段盡管對犯罪對象構成了嚴重的傷害或死亡,但犯罪手段本身並不劇烈的情形。如喂食安眠藥導致被害人死亡,明知被害人不會遊泳而將其推入水中溺亡等。對於此類犯罪手段較為溫和的犯罪行為,可以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在同等條件下,對於使用溫和犯罪手段的犯罪人可以考慮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3、對於“碎屍”行為是否影響死刑適用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碎屍案件中的犯罪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屢見不鮮。按照通常認為,殺人後“碎屍”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人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等情形,因此在量刑的過程中往往從重處罰,甚至出現了因為存在“碎屍”行為而忽視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