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製度與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對比研究
經法縱覽
作者:趙爾文達
摘 要:土司製度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我國不同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的民族政策,本文通過對兩者的比較分析,試圖尋找二者之間內在的聯係。
關鍵詞:土司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少數民族地區
土司製度是在元、明、清時期,封建中央王朝為了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控製,在西南、西北少數民族地區任用當地有威信的民族酋領為官吏來間接管理的一項特殊的政治管理製度。而適用於今天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也是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區域內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的一種政治製度。這兩種不同時期同樣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製度究竟有何異同,其中又有哪些聯係呢?
一、從性質來看
土司製度是我國封建王朝鼎盛時期在統一的領土範圍內,在西南、西北邊疆少數民族雜居或聚居的區域,采取的一種別於內陸漢族地區的、一種特殊的“以夷製夷”的統治製度。“中央王朝對歸附的各少數民族或部族首領假以爵祿,寵之名號,使之仍按舊俗管理其原轄地區。”[1]即中央王朝為了籠絡民族或部落首領,通過對民族首領授予官職這一途徑,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間接統治。
而就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來說,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統一和結合,即在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國家法律的規範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保障各少數民族人民實現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一種地方製度。”[2]
二、 從起源來看
從秦至宋時封建王朝對西、南少數民族實行的“羈縻製度”,可以說是土司製度的“前身”,其政策的實質是封建王朝通過對少數民族酋領的拉攏和籠絡來實現對少數民族的統治,在秦漢時期,中央就為處理民族事務創立了特別的機構,比如“王”、“君長”等封號。這一製度被後來曆代所沿用,在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得到了發展,隋唐時期最為盛行,但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這一製度的弊端與局限性慢慢顯現,終於到了元代,被“土司土官製度(簡稱‘土司製度’)”取代。
而作為我國一項特殊的民族政策,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早在新中國成立時便作為一項基本國策確立下來。1949年在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各民族代表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我們國家的一項重要製度,一個國策,在《共同綱領》裏確定下來。”[3]。
三、 從設置上來看
土司製度的運作,主要是通過封授少數民族頭目為土司來達成的。在元代,土司職名按其職位由高到低排列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使、招討使、長官司等,這些也都為專門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機構。除土司外,在少數民族地區,也有如同內地一樣“路、府、州、縣”的建製,在嵠峒蠻夷歸附以後,按其地之大小、人之多少來建立各級地方政權,並任用當地酋長為官,如“土目、把總、亭目等。”[4]明代,在以上武官的設置基礎上,設立了“土知州、土知府、土知縣、土主簿、土典吏、土巡檢、土把事”等文官官職。“明代分全國為十三個行省,設置土司的有七個行省。這七個行省是:四川、雲南、貴州、廣西、廣東、湖廣和陝西行省。”[5]據統計,全國大小文職土司有662家,武職土司有960家。清朝的土司製度,主要是順治、康熙、雍正三代設置的,自清雍正年間後,土司製度逐漸在一些地區衰落、消亡。據龔蔭先生在其《中國土司製度》中統計,清朝的文職土官468家,武職土官1311家。
朝廷任命土官土司需要正式賜予誥敕、印章、虎符、驛傳璽書與金(銀)字圓符等信物。其中,“誥敕”為土官土司的“任職證書”;“印章”是中央賦予其權威的象征,以號令其民;“虎符”是其節製軍馬的象征,一般土司所轄地區都為邊陲少數民族地區,中央允許土司建立自己的私人武裝,服從朝廷征調;驛傳璽書則為“通行證”,金銀字圓符是“緊急軍務證明”,都為朝廷對民族地區交往聯係暢通無阻與緊急軍務及時處理起到一定作用。土官、土司,一經授職,即為世襲,在政治上,土司定期向朝廷彙報、朝貢;經濟上,向朝廷上交賦稅、承擔徭役,納賦是土酋臣服的重要標誌,統治者對此十分重視,對“不輸稅賦”者視作不臣而“征之”,以維護其在民族地區的統治地位,但土司地區的徭役賦稅相對於內地地區要輕得多;在軍事上,允許土司建立其私人武裝,但得服從朝廷征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