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製研究(1 / 3)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製研究

學術展台

作者:張亞南 張希華

摘 要:教學和科研是高校的兩項中心工作。科研對高校綜合實力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受到高校的重視(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但是這些科研成果能真正形成生產力且發揮作用的卻為數不多,究其原因,除了體製上的弊端外,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對科技工作者的激勵機製不健全也是一個關鍵因素,建立科技人員的激勵機製對高校的科技發展至關重要。本文將從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製的內涵及其作用、以及其存在的問題、解決對策這幾個方麵來進行論述。

關鍵詞: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製

一、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製的內涵及作用

係統科學理論認為,機製是係統為了維持良性運行發揮特定功能,根據一定的規則,而組成的各要素之間的聯係,以及係統與內部及其環境的相互關係的作用原理。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可視為一個係統。激勵機製,是指在組織係統中,激勵主體通過激勵因素或激勵手段與激勵客體相互作用的關係的總和,是激勵內在關係結構、運行方式和發展演變規律的總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製就是在科技成果的轉化過程中,高校采取一係列的激勵政策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進行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調動科研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為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

激勵機製是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至關重要的製度,在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良好的激勵機製能充分調動科研成果轉化者的積極性,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速度;反之,不完善的激勵機製使科學技術的研究與應用不協調,最終將導致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有效的激勵機製是科研成果轉化中的最佳的管理手段。具體來說,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製主要發揮以下兩個方麵的作用:一方麵,激勵機製能最大限度的調動科研成果轉化者的積極性,使其能產生一股內在的動力,朝著所期望的目標前進。科研工作者在科技成果的轉化過程中通過自我激勵和同事、領導、環境、組織等方麵的激勵使他們產生強大的動力,從而加速期望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麵,激勵機製能夠吸引企業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高校與企業、市場的聯係。完善的激勵機製可以促進科研人員多出成果、不斷創新,可以“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流,從而吸引企業參與科技成果,使其幫助加快高校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步伐。”[1]

二、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製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的“學術榮譽”激勵機製無法有效鼓勵科研人員

高校科技成果一般強調學術價值,而忽略其市場價值。我國對科研工作者的激勵機製主要有以學術及科研成果為核心的晉升機製和對科技成果的獎勵機製兩種。這兩種激勵機製明顯的體現出高校激勵機製存在的重科技成果的學術性輕科研成果應用的傾向。

目前高校的晉升也取決於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和完成數量。具有學術價值的科技成果對於教師可以評職稱、繼續申報課題,同時也代表著教師的學術水平;對於高校來說,可以提高其知名度,對其在國內各大高校的排名產生重要影響。科技成果的學術價值代表著一種學術榮譽。目前高校科技成果的類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基礎型科技成果、應用型科技成果、開發型科技成果。基礎型科技成果強調其理論價值,以論文能發表在高級別刊物上為最終目標,此類型的科研成果完全由學術榮譽所激勵;多數應用型科技成果普遍存在停留在原理性研究階段或實驗室階段的情況,教師在完成課題任務,取得階段成果後,由於缺乏激勵機製,再加上後期的工作難度大、收效小,一般不願做後期的使階段性成果進一步完善、成熟的工作;開發型科技成果是在現有成熟技術基礎上開發出來,通常可直接轉化。“此類成果的學術價值一般不高,很難在高級別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學術榮譽激勵很少起作用。”[2]總體上來看,在大部分的高校科研成果中,學術榮譽激勵機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種激勵機製使得高校形成了“輕技術、重學術,輕實際應用,重理論研究”的學術氛圍。科研人員整天埋頭於科研成果的創造,不考慮科研成果與社會實踐的關係,能為社會創造多少財富,從而導致高校很多的科研成果不可能轉化為生產力,隻能束之高閣。學術榮譽激勵機製歸根到底還是學術評價導向問題。

(二)高校激勵機製中的利益分配不平衡

“利益分配機製指在科技成果的轉化過程中,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方式進行轉化所得利益(包括物質性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分配,以達到滿足其各自今後發展需要的目的。”[3]

在我國目前生產力不高的情況下,勞動仍是人們的第一謀生手段,社會向勞動者分配的報酬和其向社會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息息相關。科研人員和一般勞動者一樣,都有趨利避害的本性,不管是組織還是個人,在科研成果的轉化過程中,都會處於自身利益的角度思考問題,做出相應的行為,在科研過程中,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隻有利益分配合理,才能充分激發科研工作者科研轉化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利益分配問題是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的核心問題。

目前,關於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利益分配政策和法律比較滯後,規定的比較籠統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中,沒有關於科技成果評估的具體規定,導致科技成果轉化主體間利益分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這些政策和法律中對科技成果轉化者的應得利益比例下限規定過低,挫傷了科研成果轉化者的積極性,也不利於科研成果轉化工作的進一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