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能源分配正義與程序正義實證研究(3 / 3)

長期以來,湖北省普遍采用的電力交易模式,歸納起來就是“壟斷經營加政府定價”。電網公司對電力實行統一收購統一供應分配,這使得發電廠和電力用戶的交易對象均具有單一性,這就造成了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彼此之間的隔離、缺乏一定的交流。

通過走訪黃石市火力電廠後得知,當煤價下跌時,因為上網電價變動緩慢使企業存在一定的盈利空間;然而,當煤價上漲導致發電成本增加時,因為上網電價的相對固定,企業沒有定價談判權,隻能依靠國家的補貼來彌補虧損。電力市場機製的缺失和政府定價,導致電力市場發育落後。

2.電力成本價格核算未予公開,損害消費者知情權

武漢市電價由湖北省統一定價管理,在成本核算公開上,湖北省做得並不理想。在2012年試行階梯電價而召開湖北省電價聽證會,對於成本核算和平均定價成本的具體內容,無論是省發改委還是物價局的官方網頁都沒有予以發布公開。發電廠產出的電力雖然是實行競價上網,但實際上電力價格還是由主管部門製定,但是購買電力的電網是有限且發電企業不能把電力直接賣給消費者,這就出現了很多問題:電網公司壓低發電企業的收購電價,而發電企業根本無力抗衡。⑤

3.電力價格聽證製度作用有限,未能有效反映民意

2012年5月12日在武漢東湖賓館舉行了湖北省居民用電階梯價格聽證會。聽證會召開前,大多數代表認為,充分考慮湖北居民用電的季節性差異、家庭人口差異、地區差異等問題,合理確定分檔電量基數,盡量提高第一檔度數;充分考慮湖北省內的季節差異,科學製定計費方式;提高城市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免費用電量。然而,從最後公布的方案來看,第一檔180度的設置未能有效涵蓋大多數家庭的月平均用電數。

三、加快新一輪電力體製改革——實現電力正義

(一)新電力立法角度——電力正義

中國原有的電力法律法規的立法理念是保證國家電力設施及係統的安全,而不是規範產業中各主體的行為。《電力法》作為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各種主體間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理應係統規定投資者、經營者和電力消費者之間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由於電力產業的發展既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能源政策,又涉及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各項製度,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城鄉差別的減少與消除、東西部發展的平衡等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電力立法不應該是電力監管部門的管理法。⑥換言之,電力法的修改應從能源正義的視角重新審視和設計相關的法律製度,消除電力行業存在的供給方、服務方、消費方等主體權利義務的不平等和因身份、貧富、地域等因素導致的電力不公正。

(二)整合電力管理機構,強化電力監管

第一,建立集中統一的電力管理部門。我國雖已成立國家電監會,但目前關於電力的監管仍處於權限模糊、政監不分、監管機構獨立性缺失的局麵。隻有賦予電力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才能實現電力監管的目標價值。製定完整的電力監管法律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並將由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電力行業和市場監管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關鍵。

第二,全麵強化電力監管。在發電領域依據公平平等原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判斷投資,市場化經營,從而提高發電效率、降低電價。輸電和配電環節具有天然壟斷性,市場競爭無法提高輸、配電網企業的效率、降低成本以及維護用戶利益,因此電監會的監管十分必要,即公平開放電網,嚴格監管輸、配電企業的合理成本及收益。在售電環節,因其不具有天然壟斷性,須引入競爭機製,放鬆監管。

(三)調整電力管理方式,完善電力價格機製

電力體製改革的核心工作是電價改革,改革的方向仍是市場化。從電力發、輸、配、售四個環節的自然屬性看,售電環節是由服務商按合同提供供電服務,因此其可以通過服務和信譽開展競爭。售電側市場化改革,一要推進大用戶直購電,逐步放開電力用戶的選擇權,允許供需雙方自主選擇,形成多個購電、售電主體相競爭的局麵;二要擴大售電主體,引入民營資本,形成多元化的售電市場。具體到湖北省,可以開展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自由選擇交易對象、自主協商確定電價,電網僅負責提供的電力電量輸送的平台並收取國家規定的輸配電價。此舉的意義就在於,越過電網定價流程,實現發電和用電方直接溝通,可以調動發電企業市場積極性,刺激其采取措施節約控製成本。(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注解:

① 肖乾剛、肖國興:《能源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頁。

② 周旺生:《論作為第三種規範的法律正義》,《政法論壇》2003年8月。

③ 江山:《再說正義》,《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

④ Se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Social Science, Vol. 15, p. 301. 轉引自許欣欣:《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與流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頁。

⑤ 楊萱君:《電力電價的法律規製》,江西財經大學2013年碩士學位論文,第23頁。

⑥ 呂忠梅:《體製改革後的電力立法模式選擇》,載於《探索與爭鳴》,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