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急救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機製評析(1 / 3)

急救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機製評析

素質教育

作者:張虹

【摘要】本文介紹了我國各省市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運作模式,對其實踐運作情況作出分析並總結經驗。

【關鍵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

Abstract:Firstly,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third party medi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Secondly,analysises the practice of the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third party mediation.Lastly,sums up its experience.

Keywords:Medical dispute; Third-party mediation; Mechanism;

獨立的急救醫療機構是民事主體,與患者的醫療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範圍。根據新聞媒體報道,我國的急診中心已經成為醫療暴力的“高發地帶”。如海口市120急救中心在2011年就發生近10起傷害事件。院前急救醫患糾紛發生後,糾紛的解決方式就成為需要思考的問題。目前,我國現有的醫療糾紛調解方式有,醫患和解、第三方民間調解,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等方式。急救的患者一般是重症危急病人且人數眾多,病情複雜多變,醫護人員工作勞動強度大,在正常的急救工作之外,難以抽身去與發生糾紛的患者溝通或參加應對繁瑣的訴訟程序。因而現有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方式因其特有的優勢,成為了醫患雙方合適的選擇。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簡介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第三方調解機構在查明醫療糾紛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範、社會公序良俗等,讓醫患雙方自願達成諒解和妥協,形成醫療糾紛調解協議。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應具有以下幾個要素:一是,調解主體獨立於醫患雙方;二是,調解行為的內容醫患糾紛;三是,調解應合理合法。

和其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製相比,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製具有以下幾方麵的優勢:

(一)第三方調解相對中立。第三方調解機構不隸屬於任何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機構,以一個相對的中立立場,較為客觀公正進行評判,才能夠獲得患方和醫方的信任,解決意見也易被醫患雙方接受。

(二)調解主張自願,調解內容更體現合作性。調解主張醫患雙方自願,調解者與醫患各方形成合作關係,在考慮雙方各自的利益上,共同達成滿足雙方利益的需要的調解方案。這種合作性的自願調解能使醫療糾紛雙方在醫療糾紛解決中都能獲益,實現“雙贏”。

(三)調解程序具有簡易性和靈活性。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是針對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確定需要以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為依據,在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確定之前,不可直接作出調解決定。根據程序合法原則,民事訴訟程序則需要執行嚴格的司法訴訟程序,法定訴訟期間往往較長。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結果為直接目的,調解程序可以根據需要適當的靈活省略。

(四)調解協議具有較好的執行力。在第三方調解中,由於是雙方通過談判和協商自願主動達成的,其簽訂的協議在執行方麵阻力較小,醫療糾紛也可以得以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