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境外資本市場股票發行製度的曆史演進來看,研究發現主要有以下規律值得我們在推進發行體製改革中借鑒與遵循。
一是某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發行製度是與其特殊的經濟社會曆史背景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發行製度的演進主要體現為監管機構與市場的邊界劃分,通過不斷的試錯和動態調整的過程,來尋求政府幹預和市場機製的平衡點。需要合理調整與有效解決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問題。
二是注冊製在放鬆準入環節限製的同時,不斷加強中後端監管執法的力度,是一個較為普遍的趨勢。實行注冊製的國家或地區不斷健全配套法律法規和強化違規懲戒力度,使得注冊製兼顧了效率與公平,是其順利實施的有力保障。
三是注冊製下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力度不斷加強,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通過了關於投資者保護的專門立法。通過不斷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民事賠償訴訟製度、投資者適當性製度等,來強化對注冊製下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四是實施注冊製的國家或地區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證券發行體製,在注冊流程、審核機構以及具體操作環節上有所差異,必須與其特定的經濟社會曆史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相適應。
結合我國實際積極推進
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
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股票發行製度相繼實施了“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下的審批製。1999年《證券法》頒布後,我國開始實施核準製,建立並完善了發審委和保薦製度。近年來,我國新股發行體製圍繞核準製下的定價和發售機製又進行了一係列重要改革,使得發行製度向更加高效和市場化的方向演進。我國發行體製的變革是與一定時期的經濟社會環境相適應的,每一階段改革的目標都是為了滿足社會經濟發展不同階段的客觀需求,並受到特定時期環境條件的限製。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目前實行的核準製越來越難以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麵臨著新的挑戰。首先,我國股票發行過程還帶有行政幹預的色彩,特別是對發行人盈利能力的判斷,使得發行審核往往被理解為對發行人投資價值的背書,不利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帶來了一係列問題:一是對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尚未形成盈利規模的企業擋在了市場門外;二是企業存在發行闖關心理,券商等中介機構難以形成獨立擔負判斷公司質量的責任意識,難以通過擇優劣汰的市場約束機製開展競爭;三是背書情結加重了投資者對監管機構審核工作的依賴,而再嚴格的審核也無法完全避免財務造假的出現,使得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標的時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其次,監管資源的有限性、發行過程的不確定性和大批企業亟需發行上市的現實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企業融資困難、投資者投資渠道不暢的“堰塞湖”問題,也導致新股發行的供給不足,“三高”現象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