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糖尿病新診斷標準對孕婦不良妊娠結局的影響
臨床探討
作者:羅美華
[摘要] 目的 探討妊娠期糖尿病(GDM)新診斷標準對孕婦不良妊娠結局的影響。 方法 選取我院采用舊診斷標準漏診的GDM而新GDM診斷標準確診的患者120例,分觀察組和對照組各60例,另比較舊標準OGTT 3 h 血糖異常患者30例(A組)與新標準 OGTT 3 h 血糖正常孕婦40例(B組)的妊娠結局。 結果 觀察組子癇前期、妊娠期高血壓、早產及胎兒發育異常、新生兒低血糖等的發生率顯著低於對照組(P 0.05)。 結論 妊娠期糖尿病新診斷標準可更好地管理高危孕婦,減少不良妊娠結局的發生。
[關鍵詞] 妊娠期糖尿病;新診斷標準;妊娠結局
[中圖分類號] R714.25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3)10-0117-02
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 smellitus, GDM)是指妊娠期間發生或首次發現不同程度的糖代謝異常,包括一部分妊娠前已患有糖尿病但未曾獲得診斷而僅此次妊娠期被發現的糖尿病患者。GDM可影響妊娠結局,並可引起孕婦和胎兒多種並發症,其嚴重程度與GDM異常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密切相關[1,2]。2010年國際妊娠與糖尿病研究組織根據全球妊娠期糖尿病大樣本多中心研究結果而製定出了GDM的新診斷標準[3],關於這一新標準的實用性和合理性,目前尚有不統一看法。根據2011年7月ADA指南,2011年12月我國衛生部實行GDM的新診斷標準,本研究采用前瞻性研究方法,對比探討了新、舊診斷標準對孕婦和胎兒的影響,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
選擇我院2012年1~12月采用舊妊娠期糖尿病診斷標準漏診的妊娠期糖尿病、而采用新GDM診斷標準確診為GDM的孕婦120例分為觀察組60例和對照組60例。觀察組給予運動、飲食及胰島素、降血糖治療,而對照組不給予任何幹預措施,其中觀察組孕婦年齡18~34歲,平均(26.81±7.39)歲,孕周27~39周,初產婦52例,經產婦8例;對照組孕婦年齡18~33歲,平均(25.21±8.12)歲,孕周28~40周,初產婦54例,經產婦6例。兩組一般資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具有可比性。
另選取采用舊妊娠期糖尿病診斷標準中的糖耐量試驗(OGTT)3 h 血糖出現異常的孕婦30例定義為A組,年齡20~32歲,孕周28~40周;並同期選取采用新妊娠期糖尿病標準OGTT試驗血糖正常的孕婦40例定義為B組,年齡20~33歲,孕周27~40周,A組和B組患者均不給予任何幹預措施,觀察兩組妊娠結局的差異。
1.2 診斷標準
舊GDM診斷標準[4]:兩次或以上空腹血糖≥5.8 mmol/L可診斷GDM;24~28周行糖篩查試驗:空腹口服 50 g葡萄糖1 h後測血糖水平,≥7.8 mmol/L 為糖篩查陽性,應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異常可診斷GDM;空腹血糖正常再進行糖耐量試驗。糖耐量試驗(OGTT):空腹口服 75 g葡萄糖,1 h、2 h、3 h後測血糖,上限值分別為空腹血糖5.6 mmol/L、1 h 10.3 mmol/L、2 h 8.6 mmol/L和3 h 6.7 mmol/L,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達到或超過正常值,可診斷GDM,僅一項異常診斷為糖耐量異常。新GDM診斷標準[3]:在24~28周采用OGTT試驗,空腹、1 h、2 h上限值分別為5.1 mmol/L、10.0 mmol/L、8.5 mmol/L,任何一項超過上限值即可診斷為GDM。